根据新的《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股份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 101号),暂缓执行优惠政策。
新三板股份的转让目前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但是,股息股利必须分开处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制度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对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的上市公司的股息分红传输系统现已实施区别个人所得税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个人持有在“国家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国家股份转让系统”)中列出的公司的股票,并且如果持股期限在1个月(包括1个月)内,则全部股息应被包括在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应纳税所得额暂减50%;持股一年以上的,按25%的比例临时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以上所得统一适用于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由于股权激励通常是通过特定的机制安排的,因此有动机的个人可以有条件地获得一定的收入。因此,相关的个人所得税问题是股权激励计划的重要考虑因素。它不仅与动机人群的税后收入直接相关,而且还涉及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公司作为法定扣缴义务人的合规性问题。
总体而言,现行税法在处理针对非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方面的规定存在很大差异:对于前者,现行税法仅提供原则性规定,而且没有明确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后者,已经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税收监管体系,并从实体和程序的角度制定了更详细的法规,并明确定义了适用于合格股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优惠的计算方法。因此,下面我们将分别讨论非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下的个人所得税和相关税收问题的处理。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考虑
非上市公司,因为它们的股权价值没有反映在公开市场上,并且不受股票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股权激励的实施方式以及各方关于股权价值的协议的限制参与激励的都是更灵活。非上市公司和有动机的个人在进行股权激励业务时应关注以下税收问题。
1.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一般税收待遇
在当前的实践中,较常见的非上市股权激励方法包括直接员工持股,股票期权,虚拟股票,股权增值权等。还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设计具体的经营方法。但是,从税收的角度来看,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类:
·直接持股的激励措施:以低价直接捐赠或出售给单个公司的股本(或关联公司的股本)以直接持有股本;
·期权激励:授予有动机的个人将来有权以特定价格(或零对价)购买公司(或关联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例如期权计划;
·虚拟股权激励:基于公司的股权价值或其他财务数据作为指标,基于该指标的增长,为激励个人提供一定的收入(通常是现金收入),例如虚拟股票,股票增值权等。
目前的税法并未规定对非上市公司实施上述不同形式的激励措施,但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国税发〔1998〕9号规定,我们总结了以下税收处理要点,以供读者参考:
·个人获得的应税收入,包括现金和非现金收入形式,因此,当个人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获得现金或非现金收入(例如股权)时,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责任;当个人实际上没有获得现金或非现金收入,而仅获得将来获得现金或非现金收入的权利时(例如仅授予认股权时),个人所得税无需纳税;
·个人从工作或工作中获得的个人收入应被视为“薪金收入”。因此,在股权激励计划下,个人从计划执行单元获得现金或非现金收入(例如股权)。原则上,应根据“工资和薪金收入”将其包括在当期工资和薪金收入中。税率;
·如果收入为非现金形式(例如权益),则应根据双方确定的价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如果双方未确定股权价值或价值明显较低,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参照公允价值核算应纳税所得额。量;
·受激励的个人通过股权激励机制获得公司股权后,在将来转让股权时,股权转让所得应按照税项的20%税率计税。 “财产转让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