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税[2004] 11号文件的规定,通过免征差旅费和差旅费对个人的营销绩效奖励(包括实物,贵重文件等)应全部计入营销人员的税金。产生的费用个人所得税是依法征收的,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企业职工享受的这种报酬应与当期工资和工资相结合,并按“工资和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人员获得的这种报酬,应视为当期劳务收入,应按“劳务收入”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征收
工资收入,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收入以及有偿服务活动收入。经营活动收入。对企事业单位承包和租赁业务的个人所得税的征税
工资收入,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收入以及有偿服务活动收入。经营活动收入。承包和租赁业务收入,劳务收入,手稿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利息收入,股息,股息,财产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财产转让收入,财产转让收入,意外收入和其他收入。
计算方法:
1.应缴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快速计算扣除额
2.扣除标准3500元/月(2011年9月1日起正式执行)(适用薪资收入)
3.应税收入=扣除三项保险和一项金扣减标准后的每月收入
收入,劳务收入,手稿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利息,股息,股息收入,财产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意外收入,其他收入。
为了增强员工的凝聚力和保持强大的团队战斗力,公司将不可避免地动用各种资金进行一些现场扩展培训。那么,公司需要为此预扣员工差旅费的个人所得税吗?可以在税前扣除公司所得税吗?如果您支付非雇员的差旅费怎么办?
这种问题一定困扰了许多公司财务人员。因此,作者结合了现有的政策并进行了如下分析。
个人所得税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了工资性收入,是指工资,工资,奖金,年终工资增长,劳动红利,津贴,补贴和取得的补贴。由个人就业或就业。或与就业有关的其他收入。第十条个人收入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经济利益形式。可以理解,具有扩展培训性质的员工的免费旅行属于“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因此,该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收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此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免费旅行向营销人员提供个人奖励的企业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 11号)规定:该单位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检查等名义为优秀的营销人员组织旅游活动,并通过免除差旅费和旅游费,向个人提供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费用应根据产生的费用计算。营销人员的应税收入已全额计入个人所得税,依法征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企业职工享受的这种报酬应与当期工资薪金结合起来,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另一方面,如果您要为非雇员员工组织免费旅行,那么应该如何代扣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进会展业礼品赠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 50号),根据该通知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现在,企业和单位(包括企业,机构,社会团体,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企业)在打折活动中通过现金,礼物,彩票等方式向个人提供现金。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消费者优惠券,商品,服务等(以下称为礼品)的通知如下:
...
2.如果企业在下列情况之一中向个人赠送礼物,获得收入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应代扣代缴该税款:礼品:
2.企业在年度会议,座谈会,庆祝活动和其他活动中向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物。对于个人收到的礼物收入,按照“其他收入”项目完全适用20%的税率。个人所得税。
3.如果企业赠送的礼物是自产产品(服务),则应根据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如果是购买的产品(服务),则该产品(服务))实际购买价格决定了个人的应税收入。
该文件明确规定,向个人提供的礼物,包括现金,消费凭证,商品,服务等,以及与产品销售没有直接关系的礼物,应根据“其他收入”项目从个人所得税中扣除。
企业所得税待遇。《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可以扣除合理的工资支出。但是,即使“行政费用”中所列的差旅费已根据“薪金和工资收入”项目预扣并支付了个人所得税,原则上也不得将其作为公司所得税前的薪金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减收工资和职工薪酬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明确规定,《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了“合理的工资待遇”。企业所得税法》,指公司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有关管理机构规定的工资制度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合理确定工资,薪金时,可以按照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定了更加规范的职工工资制度。 (2)企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行业和地区水平相吻合(三)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支付的工资,工资是相对固定的,工资,工资的调整有序进行; (四)企业已经依法扣缴了实际支付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义务; (5)关于工资的安排不是为了减少或避免税收。公司“行政支出”中列出的旅游支出不是相对固定的,而是临时决定。其执行不符合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有关管理机构制定的工资制度。有顺序地。没有合理的工资和工资支出。因此,不能从合理的工资和工资支出中扣除旅游费用。
那么,“员工福利费”可以支付差旅费吗?国税函〔2009〕3号也明确了职工福利费扣除的范围,包括:(1)企业内部尚未履行社会职能的福利部门在设备,设施和人员方面的支出。 ,包括员工食堂,职工浴室,美发室,医疗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和维护费用,以及福利部门职工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人工费等。(2)为员工的医疗,生活,住房,交通等提供的各种补助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出差给职工的医疗费,未实施医疗的职工的医疗费。集中和员工支持亲属的医疗补贴,取暖补贴,工人防暑降温补贴,员工辛苦补贴,救济费,员工食堂经费补贴,员工交通补贴等。(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包括丧葬补贴,退休金,安置费,探亲旅行费等。该文章不包括该项目下的差旅费,真的不可扣除吗?
我们可以参考《苏州市地税局关于做好2009年企业所得税清缴工作的通知》(苏州地税函[2009] 278号)。《关于扣减职工薪酬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职工薪酬包括各种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用于职工的医疗保健,生活,住房和交通运输。从组织员工旅游的性质来看,它对减轻工作压力,进一步提高生活质量具有积极意义。因此,企业在组织职工旅游方面的支出暂时计入职工福利费的管理中,并按照税法规定予以抵扣。
显然,苏州地税函〔2009〕278号具有人性化的特点,同时也考虑了企业的实际情况。除上述税收待遇外,还可能会花费员工工会资金。因此,笔者还认为,员工差旅费不可抵扣,还取决于生产经营的合理性。
该组织的非雇员所产生的差旅费用如何?同样,基于合理的考虑,可以将企业纳入相应的活动中,例如会议费,业务推广费和招待费,这些费用不能完全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