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怎么交个人所得税-中国怎么纳个人所得税

提问时间:2020-04-30 0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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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4-30 0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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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家个人所得税是怎么交的,比如我如果工资五千,我怎么算缴税的钱?

中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采用分类征收制度。

1.工资和薪金的合计收入将作为个人所得税征收。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3%-45%。

2.来自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收入。5%-35%的超额累进税率适用。

3.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和租赁经营收入。税率与上述相同。

第四,劳务收入。适用的比例税率为20%。

五,手稿收入。适用税率为20%,税率降低30%,实际税率为14%。

六次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申请20%。

7.利息,股息和股息收益。2008年暂不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以收取储蓄存款利息。

8.物业租赁收入。适用的税率为20%。从个人出租房屋获得的收入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9.财产转让收入。适用20%的税率。

10.意外收入。适用20%的税率。

我国个人所得税如何申报缴纳

中国个人所得税交多少

中国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为:

应付税费=(薪金和工资收入-“五险一金”-扣除额)×适用税率-快速计算扣除额

1.当前的个人税金计算方法:

应付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扣除标准)*适用税率快速计算扣除如果

不超过500元,则税率为5%,快速计算扣除额为0;

500元至2000元之间的部分税率为10%,快速计算扣除额为25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税率为15%,快速计算扣除额为125

2.自2011年9月1日起调整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扣除额为3500元。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快速计算扣除额(元)

整个月应交税额不超过1500元3%0

当月应纳税额超过1500元至4500元10%105

当月应纳税额超过4500元至9000元20%555

1.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收入

以下个人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和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收入;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和租赁经营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利息,股息和股息收入;物业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意外收入;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收入。

2.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收入

以下个人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1)省,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上级单位以及外国人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奖项组织和国际组织。

(2)国家发行的国家债务和金融债券的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和津贴;

(4)福利费,退休金和救济金;

(5)保险赔偿;

(6)军事转移费和遣散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支付给干部和职工的安置费,辞职费,退休工资,退休工资和退休生活津贴;

(8)个人因举报和配合各种非法和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个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程序和代扣代缴费用均按规定取得。(临时豁免)

一。薪金和薪金所得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工资性收入是应纳税所得额,即月收入余额减去费用2000元。对于工资和薪金,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至45%。

根据国家规定,该单位为个人和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通常称为“五险一金”)支付保险金),从应纳税人的应税收入中扣除。

计算工资收入的公式为:

应付税费=(薪金和工资收入-“五险一金”-扣除额)×适用税率-快速计算扣除额

工资由支付单位代扣并支付。单位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需要向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2.劳动报酬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项劳务报酬收入,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收800元;收入超过4000元的,减收20%。对于

的劳务收入,将采用成比例的税率,税率为20%。一次领取劳动报酬的,按照税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并按其应纳税额的50%征收;做。

劳务报酬所得为一次性收入,应视为一次性收入;同一项目的连续收入,应在一个月内取得一次。

劳动报酬应税收入的适用税率表如表2-4所示。

表2-4:劳务收入的适用税率表

级应税所得税率(%)快速计算扣除

1不超过20,000元20 0

2超过20,000至50,000的部分30 2 000

3超过50,000元40 7 000

的劳动报酬应纳税额(少于4000元)=(劳动报酬800)×20%

劳务报酬的应税金额(超过人民币4000元)=劳务报酬×(1-20%)×税率快速计算

个人担任董事职务所获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动报酬性质,根据劳动报酬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工资收入属于非独立的个体劳务活动,即通过在机构,团体,学校,军事单位,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中任职和受雇而获得的报酬;通过各种技能和各种劳务获得的报酬。两者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具有雇佣关系和雇佣关系,而后者则没有这种关系。

3.应税收入的计算对于

的报酬收入,如果每次收入不超过人民币4,000元,则费用将减少人民币800元;收入超过4000元的,减收20%。薪酬收入应按20%的比例税率和30%的应纳税额减少。

应付税款(少于4,000元)=(付款收入-800)×20%×(1-30%)

应付税款(超过4,000元)=付款收入×(1-20%)×20%×(1-30%)

支付稿件的单位应在稿件付款时代预扣个人所得税。

4.物业租赁应税收入的计算

财产租赁收入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械设备,车辆和船舶以及其他财产所获得的收入。物业租赁收入,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收800元;收入超过4000元的,减收20%,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比例税率适用于房地产租赁收入,税率为20%。物业租赁收入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基础。目前,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10%。

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应从以下费用中扣除个人租赁财产所得的租金收入:①在租赁过程中所缴纳的税款;

②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支出的修理费用;

③税法规定的费用减免标准。

五,财产转让应税所得的计算

财产转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收入减去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比例税率适用于财产转让收入,税率为20%。

转让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的个人收入暂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6.财产拍卖的应税收入的计算

除手稿和书面作品的副本外,其他财产的个人拍卖应以转让收入减去财产的原始价值和应纳税所得额的合理支出为基础,该余额应根据“财产转让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拍卖个人财产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由拍卖单位代扣并缴纳,纳税申报表应按规定提交拍卖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7.特许权使用费应纳税额的计算

对于特许权使用费的收入,如果每次收入不超过人民币4,000元,则费用将减少人民币800元;超过4000元的,减收20%,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比例税率适用于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税率为20%。

计算人民币4000元以下的特许权使用费应纳税额的公式为:

的应税金额=(特许权使用费收入-800)×20%超过4000元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税金额=特许权使用费收入×(1-20%)×20%

8.计算利息,股息和股息的应纳税额对于

的利息,股息和股息,将应用成比例的税率,税率为20%。对于来自利息,股息和股息的收入,每笔收入的金额均视为应税收入。2008年10月9日(包括10月9日)之后产生的储蓄存款的利息收入暂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9.意外收入和其他收入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对于

的意外收入和其他收入,将应用成比例的税率,税率为20%。对于附带收入和其他收入,每笔收入的金额均视为应税收入。

怎样缴纳个人所得税?

2.由于对外国个人所得税征税,我们必须遵守国内税法,但对于已与中国签署税收协定的国家,我们也必须遵守税收协定的规定。关于董事费和类似报酬的税收,税收协定中的董事费条款一般规定:缔约国一方居民作为其居民董事会成员获得的董事费和其他类似款项缔约国另一方的公司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因此,对于作为中国居民公司董事的人,中国居民公司支付的董事费和时薪应在中国征税。因此,国税发〔1994〕148号的规定仍具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因此,对于尚未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我们可以按照国税发〔1994〕148号的规定予以充分执行。但是,与中国签署税收协定的国家则不同。我们发现,中国与某些国家/地区签署的税收协定中的董事费用条款包括高级管理人员,而与其他国家/地区签署的税收协定中的董事费用条款不包括高级管理人员。对于已经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缔约方的居民,由于董事酬金协议的条款不包括高级管理人员,我们无法将国税发[1994] 148号规定适用于扩大税收义务否则,将违反税收协定的规定。

2.国税发[2004] 97号条例

对于国税发[1994] 148号中的两个问题,国税发[2004] 97号进行了全面改进:

(1)国内和国外收入的划分

关于国内外收入的划分,国税发〔2004〕97号提出“税前税”的原则,并阐明了计算公式:

1.根据国税发[1994] 148号第2条的规定,有纳税义务的个人应采用以下公式:

应付税款=(当月国内外应税工资和薪金应税收入×适用的税率快速计算扣除额)×(当月应付款薪金÷当月内外支付的总工资)× (当月的工作天数÷当月的天数)

2.根据国税发[1994] 148号第3条规定负有税收义务的个人,仍应采用国税发[1994] 148号第6条规定的以下公式:

应付税款=(当月内外工资的应税收入×适用的税率快速扣除额)×(当月工作日数÷当月天数)

3.根据国税发[1994] 148号第4条或第5条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应按照国税函发[1995] 125号第4条的规定使用以下公式:

的应纳税额=(当月的国内外工资和薪金的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的税率-快速计算扣除额)×[1-(当月的应付款额÷月)×(当月国外工作天数÷每月的几天)]

(2)税收协定主任费条款的适用

“如果在中国没有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中担任高级管理职务,则该个人所在的国家或地区与没有明确说明中国,包括可以按照有关非独立个人服务的有关协议或安排的规定,以及国税发〔1994〕148号第2、3、4条的规定确定所得的报酬。

“在中国没有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公司中担任高级管理职务,并同时担任公司董事,或者实际上不担任董事,但实际上享有董事的权益或履行董事职责的个人所获得的报酬,包括以董事名义取得的报酬和以高级管理人员名义取得的报酬,仍应按照与董事费有关的协议或安排的有关规定以及国税发〔1994〕第5条的规定执行。 ]第148号确定纳税额义务”。

的“董事费”条款未明确说明签署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协议或安排的国家或地区:

日本,美国,法国,英国,比利时,德国,马来西亚,丹麦,新加坡,芬兰,新西兰,意大利,荷兰,捷克共和国,波兰,澳大利亚,保加利亚,瑞士,塞浦路斯,西班牙,罗马尼亚,奥地利,巴西,蒙古,匈牙利,阿联酋,卢森堡,韩国,俄罗斯,毛里求斯,克罗地亚,白俄罗斯,巴布亚新几内亚,印度,马耳他,斯洛文尼亚,以色列,前南斯拉夫,香港,中国,塞舌尔,越南,土耳其,亚美尼亚,立陶宛,拉脱维亚,乌兹别克斯坦,冰岛,孟加拉国,乌克兰,苏丹,马其顿,爱沙尼亚,老挝,爱尔兰,埃及,南非,巴巴多斯,菲律宾,摩尔多瓦,委内瑞拉,古巴,尼泊尔,哈萨克斯坦,印度尼西亚,阿曼,突尼斯,巴林,尼日利亚,伊朗,希腊,吉尔吉斯斯坦,斯里兰卡,特立尼达和多巴哥,中国澳门董事费用的

指示明确指出,签署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协议或安排的国家或地区:

挪威,加拿大,瑞典,泰国,巴基斯坦,牙买加,葡萄牙,科威特,卡塔尔,摩洛哥

{1}(一)没有税收协定(安排)的企业的高管人员,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连续90天或连续居住,或者根据税收规定被视为由另一方征税条约(安排)居民,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实施无住所个人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No.4号)的有关规定。 97)运用税收协定(安排)董事费条款并在税收协定(安排)规定的期限内连续183天内连续或累计居住的公司高管,应遵守《关于个人取得工资和薪金的税收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第2条和第5条规定了不论在中国境内或境外工作时间长短的纳税义务的确定。]第97条第3款第1款(3)项,并使用以下公式计算工资和薪金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当月本国和国外工资的应税收入×适用的税率-快速计算扣除额)×当月国内支付的工资÷当月本国和外国工资总额

将文档的定义与我们上面的分析相结合,您可以看到并理解此公式。他更正了国税发[2004] 97号文件中有关董事,高管人员和没有在中国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的税收协定安排,或者应根据税收协定(安排)的规定,将其确认为另一方的税收居民,但根据税收协定(安排)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无住所的规定”关于关于个人执行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97号)税收协定(安排)董事袍金第四条的有关规定适用于在税收协定中(安排)在规定期限内在中国境内连续183天连续或累计居住,在中国工作期间在国外支付的工资和薪金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需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与上述相比[2004]第97号公约第3条第1款第3项对公式进行了分解,如您所见,当月国内外工资,薪金的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快速计算扣除额)×当月在国外支付的工资÷当月在国内外支付的总工资×在本月在国内外的工作日当月÷当月的天“已删除,仅保留”(当月《外国工资薪金应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快速计算扣除额)×当月支付的国内工资÷当月的国内外工资总额”,完全符合国家税收政策〔1994〕148号的有关规定税收协定政策。

(2)下列企业的管理人员仍应按照国税发[2004] 3号第3条第1款(3)项规定的公式,对所取得的工资薪金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97。

1.根据税收协定(安排)的规定,在纳税年度内连续或累积在中国居住超过一年的税收协定(安排)不适用,或不应被视为我们的税务居民企业高管。 90天但是,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计算中国五年居民居住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财税字[1995] 098号)。 ,那些在中国居住不到五年的人。

2.根据税收协定(安排)的规定,应将其确认为另一方的税收居民,但根据税收协定(安排)的有关规定和国税发第四条的规定,[ [2004]第97号,应适用税收协定(安排)的董事费根据公司高管的条款,他们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限内在中国连续或累计居住了183天以上。

国税发[2004] 97号文,第3条第1款第(3)项的公式为:应纳税额=(当月内外工资的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成计算扣除)×[1-(当月在国内支付的工资÷当月在国内外支付的总工资××(当月在国外工作的天数÷当月的天数)]

让我们详细分析1和2的规则:

在1:

(1)对于连续或累计在中国居住超过90天而未使用税收协定(安排)的外国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国企业支付的工资必须支付给中国同时,在中国工作期间,在中国境外的中国公司支付的所得税也必须申报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我们可以得出他的税费计算公式:

的应纳税额=(当月国内外工资和薪金的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的税率-快速计算扣除额)×当月在国内支付的工资÷在当月内在国内外支付的工资总额+(应纳税所得额本月国内外工资薪金总额×适用的税率快速计算扣除额)×当月在国外支付的工资÷当月在国内外支付的工资总额×当月的工作日÷当月的天数

我们说的这个公式和上面的应纳税额=((当月本国和国外工资的应税收入×适用税率-快速计算扣除额)×[1-(应支付的本国和国外工资本月÷本月支付的国内外工资总数)×(当月在国外工作的天数÷当月的天数)]是同义词转换的,它们是等效的。因此,国税函〔2007〕946号称其适用国税发〔2004〕97号第三条第1款(3)项规定的公式,这是正确的。

(2)对于根据税收协定(安排)应被承认为我国税收居民的公司高管,他们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连续或累计居住了90天以上,但根据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华连续居住少于五年的居民如何计算其在华五年没有居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 098号)的有关规定年份。

在这里,每个人都应该理解两种含义。一种是公司高管的含义,根据税收协定(安排)的规定应将其视为我们的税收居民。第二个原因是为什么有税收协定的时间超过90天。而不是183天。

对于在中国居住了一年并成为中国税务居民的外国人,该税收条约中关于“非独立个人服务”的规定不再适用,也没有所谓的183-日间准备。根据中国税法,只要它在中国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天,在中国工作时在国外支付的工资就应在中国征税。

这样,每个人都可以理解,为什么根据税收协定(安排)规定应被承认为我国税收居民的企业高管在纳税年度中在中国连续或累计居住90天以上,但根据至税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计算在中国五年居留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 098号),在中国居住不足五年的外国高级管理人员所得税的计算公式,以国税发〔2004〕97号第三条第1款(3)项的规定为基础。

在2

根据税收协定(安排)的规定,应将其确认为另一方的税务居民,但根据税收协定(安排)的有关规定以及国税发[2004] 4条第97号,应适用税收协定(安排)董事费的条款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在中国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天的公司高管。

这意味着该外国人在中国居住不到一年,因此他是外国居民,而不是我们税收居民。因此,他必须将税收协定的规定适用于“非独立个体劳动”条款在这里,存在183天的申请问题。仅当您在中国居住超过183天并且在中国工作时,国外支付的工资才在中国纳税。因此,对于根据税收协定(安排)的规定应被确认为另一方税收居民的企业,应适用税收协定(安排)和国税发〔2004〕97号第四条的有关规定。税收协定(安排)董事费的条款国税发〔2004〕97号第3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也很清楚,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连续或累计在中国居住超过183天的高管人员。

(3)没有税收协定(安排)适用,或者根据中国财税字[1995] 098号的有关规定,根据税收协定(安排)应被视为我们的税务居民企业高管。在中国连续居住五年后的纳税年度,如果您仍在中国居住一年,则应根据以下公式,根据工资和薪金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当月内外的工资薪金应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快速计算扣除额

税收协定是否适用,只要该协定是根据财税字[1995] 098号的有关规定构成的,并且是连续居住在中国五年以上的纳税年度,仍在中国居住一年它应该在中国履行其全部税款,也就是说,它在国内外获得的所有工资薪金都应在中国申报和支付。因此,很容易理解以下公式。

到目前为止,国税函[2007] 946号文件在总结前文的基础上,全面梳理和修订了对外国董事和高管人员的个人所得税,最终形成了完善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