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7年修订)的规定,第4条“以下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省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上级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和国际组织在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方面的奖项保护等;
2.国家债务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的利息;
3.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和津贴;
四分之一的福利,退休金和救济金;
五,保险赔偿;
六。士兵的服务调动和遣散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支付给干部和职工的结算费,辞职费,退休工资,退休工资和退休生活补助;
8.根据中国有关法律,各国免税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使领馆人员的收入;
9.中国政府签署的国际公约和协定规定了免税收入;
十,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的免税收入。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免个人所得税:
1.残疾人,孤儿和烈士的收入;
2.严重的自然灾害造成的重大损失;
3.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减税措施。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股票转让收入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股票股息收入减去10%的税率,均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他“股票转让”,“利息,股利,股利收入”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2007年修订)及其《实施条例》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