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有一个扣除基数(目前为2000元)。扣除此基数后,您的月收入将按以下方式支付:
超过500元人民币,支付超出部分的5%
超过500元到2000元的部分,支付超出部分的10%-25元
从2000元提高到5000元,支付超出部分的15%-125元
当前的个人所得税法是对1994年1月1日生效的个人所得税法的修订。
在1994年之前,中国针对三种类型的纳税人制定了三项个人所得税法律和法规:
●在中国境内取得收入的外国人应遵守经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
●中国居民适用《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
●全国性企业所有者适用“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暂行条例”。
尽管这三项旧的个人所得税法带来了财政收入,但它们相互矛盾,并且在实施方面存在问题。因此,个人所得税制的改革势在必行,改革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简化税收系统,以建立易于定义和实施的税收系统框架;
●为在中国工作的所有人创造一个公平的舞台,并创造一个更加稳定的投资环境;
●防止避税和逃税;
●使税收成为财富重新分配的工具。(例如,高收入者还要缴纳更多税款。)
中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发展有六个重点:
1.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个人所得税法》,并宣布实施。同年12月14日,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颁布了《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2. 1986年1月7日,国务院颁布了《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从1986年开始实施。
3. 1986年9月25日,国务院颁布了《个人所得税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到目前为止,《个人所得税法》,《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暂行规定》和《个人所得税调节税暂行条例》的三项税收法律法规已共同制定。在中国存在。
4.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并宣布了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新的《个人所得税法》于1994年1月1日生效。同时,废除了《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个人所得税调节税暂行条例》,并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了《个人所得税法》。统一的方式,标志着中国三大税法法规并存的终结。1994年1月28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5. 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修正案。
6.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第三条修正案,规定其生效在2006年1月1日。在本次修订中,最受关注的焦点是工资和工资收入项目的扣除,从原来的800元减少到1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