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8年12月1日起,首次在本市主要市区购房并抵押支付的人,在上述地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同时,可以享受经济资助。每个补贴年的补贴额为该年主要城市的财产所有者实际支付的个人所得税的40%,高于抵押贷款本金和同期购买房屋的利息期间,根据抵押本金和所付利息额给予补助;,补贴应按个人所得税的40%给予。累计补贴总额不得超过房屋总价的30%。
重庆市“购房补贴”详情如下:
首先,从购买房屋并支付抵押本金和利息的第一个月起,这是连续12个月的补贴年;
其次,在补贴年度内,该限制为实际支付的个人所得税的40%。高于抵押本金和利息的,将授予抵押本金和利息;如果低于抵押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则补贴将获得40%的个人所得税额但是,累计补贴金额不得超过房屋总价的30%。
重庆的“购房补贴”必须满足以下五个条件:
首先,自2008年12月1日起(以正式购买合同的签订为准),
其次,在重庆的10个市区买房;
第三,首次购买住房(包括购买改良的住房);
第四,按揭付款;
第五,我在重庆的10个地区缴纳了个人所得税。这10个市区分别是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安区,北be区,巴南区,渝北区和北部新区。
1.主要内容
1.补贴:自2008年12月1日起(以签订正式的采购合同为准),位于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安区,北be区,北区,巴南区,渝北区,北新区缴纳个人所得税,并在上述地区购买物业的人是其抵押权唯一的房屋。享受财政补贴的业主如果再次购买住房(唯一的住房原则),将不再有资格获得补贴。
2.补贴方法和计算:财政补贴以补贴年为基础计算,即从业主购买房屋以支付抵押本金和利息后的第一个月开始计算。连续12个月为补贴年。连续类比。
在补贴年度中,该限额为实际支付的个人所得税的40%。高于抵押本金和利息的,按抵押本金和利息的数额给予补助;累计补贴总额不得超过房屋总价的30%。
二,申请程序
财产的所有者应在补贴年度结束后的3个月内,将其个人所得税计入库区的地区财政局报告。并根据以下要求统一提供信息:
1.第一份抵押购买的个人财务补贴声明表(格式随附,可从地区财政局获得空白表)。财产所有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和遵守法律的原则填写有关事项,解释有关情况,并确保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合法。
2.身份证复印件(原始文件由地区财政局审核并保留副本)。
3.由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在房屋购买地区颁发的第一份房屋购买证书。
4.采购合同(应审查地区财政局的原始文件并保留副本)。
5.财产所有者与银行之间的抵押合同(包括抵押合同,由地区财政局审查原件并保留副本)。
6.抵押银行认可的抵押本金和利息证明。
7.房屋产权证书的副本(由地区财政局检查并保留副本)。
8.由地区地方税务局认可的个人所得税支付证明,能够确定税收存放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