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个人所得税特别附加扣除管理办法(试行)”:
没有个人所得税
购买房屋时,您可以将抵押贷款用作特殊的可扣除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6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如下: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收入,是扣除每一万元纳税年度的收入后,应扣除其6万元的费用和特别扣除,特别附加扣除以及其他依法确定的扣除额后的应纳税所得额。
(2)对于非居民个人的工资和薪金,每月收入减去支出的余额$ 5,000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收入,手稿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等每次收入金额均为应税收入。
(3)营业收入应为每个纳税年度的总收入减去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应税收入。
(四)物业租赁收入,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收800元; 4000元及以上,减按20%,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量。
(5)财产转让收入应为财产转让收入余额减去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应纳税所得额。
(6)利息,股息,股息和意外收入的收入应为每种收入的应税收入。
来自劳务报酬,手稿报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的收入是扣除收入的20%之后的收入。薪酬收入减少70%。
个人将其收入捐赠给教育,扶贫,扶贫等公益慈善机构。捐赠金额不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税收入的30%。扣除:如果国务院规定对慈善事业的捐赠应完全扣除税前,则应遵守有关规定。
本条第1款第1款规定的特殊扣除包括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以及其他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州;特别额外扣除包括儿童的教育,继续教育,重症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老年人抚养费等。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告给国务院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扩展配置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关于实施个人所得税法的第13条》,第6条第1款第1项,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包括个人付款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的商业健康保险,递延税项的商业养老保险以及国务院可以扣除的其他项目。
依法确定的特殊扣除,特殊附加扣除和其他扣除应限于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如果扣除未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完成,则不得在以后年度结转。
第14条《个人所得税法》第6条第1款,第2项,第4项和第6项每次应根据以下方法确定:
(1)劳务报酬,手稿报酬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为一次性收入,且一次获得;同一项目的连续收入是一个月内获得的收入。一旦。
(2)财产租赁收入应以一个月内获得的收入为基础。
(3)利息,股利和股利的收益应在支付利息,股利和股利后支付一次。
(4)意外收入是每笔收入一次。
《中国外国人纳税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外国人的所得税起征点提高到5,000元,个人所得税税率是个人所得税金额与应纳税所得额之比。个人所得税税率由国家/地区的相应法律法规规定,并根据个人收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收入达到缴纳标准的公民的义务。
外国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确定外国人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额
对于在中国没有住所但在中国工作的外国个人,其应纳税额根据其在中国的居住时间和纳税年度内受雇机构的具体情况确定:
1.停留时间不超过90天或183天的应纳税额判断:
在中国没有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90天内连续或累计工作的人,或在上述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在183天内连续或累计生活的人雇主支付的工资和薪金不由雇主在中国的国内组织承担,免征个人所得税。
2.逗留超过90天或183天但少于1年的应纳税额判断:
在上述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在中国没有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连续或累计工作了90天以上,或者在中国连续或累计居住了183天以上的人,但个人少于一年,在中国的企业或个人雇主在中国实际工作中支付的实际工资收入,由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在中国实际工作中支付的实际工资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3.停留1年但不超过5年的应纳税额判断:
在中国没有住所但在该住所中居住了1年但不超过5年的人,由中国支付企业或个体用人单位支付,并由中国企业或个体用人单位在中国工作期间支付应申报工作工资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在临时离职工作期间获得的工作薪金收入,只有在中国的企业或个人用人单位支付的部分才应纳税。
对于在一个月内在中国工作期间赚取工资或薪金的人,或国内企业或个人雇主在临时退出期间所付的工资,应按照税法计算当月应纳税额。申报和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截止日期。
4.超过5年的纳税义务:
在中国居住了5年的个人意味着他们在中国连续居住了5年,也就是说,他们在每个纳税年度连续5年居住了1年。
1.完善外国个人所得税反避税政策体系,防止税基侵蚀和税收损失在
中,宣布了2018年中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并特别增加了反避税条款。在这种改革背景下,建议积极推动中国建立个人所得税反避税制度,明确非居民个人的定义和税收范围,并纳入居民的跨境税收相关行为。和非居民个人建立有效的制度框架。特别是,建议趁机修改个人所得税法。
根据中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下一阶段,鉴于当前外国高管的逃税方式多样化和复杂,以及现行征管体系的局限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住所个人的一系列所得税政策文件已深入整合与“外国”一词中描述的其他所得税政策文件一样,“非居民个人”的更标准化,统一的表述可用于准确地描述中国对非居民个人的税收管辖范围,并保持对中国的税收管辖权。有关法律法规统一权力,优化非居民个人税收征管体系和政策设计。一个
具体来说,有必要特别考虑“个人所得税修正案”草案中提到的“ 183天”居民识别标准和“综合收入”所涵盖的收入类型,当前政策并找到政策在存在冲突或无效的地方,计划在新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下增加新的政策,以处理外国高管的税收和管理问题。一个
二,建立外国个人初次税务登记管理,离境清算制度
在离境定居制度方面,考虑到大量外国人离开该国,可以首先为外国高级管理人员或外国高收入群体进行飞行员。这两个系统的实施需要税务机关与移民管理局之间的协调与合作。一个
3.完善外国人的税收征管方法,加强税收宣传和制度实施
当前,有序和深入地开展了有关自动交换非居民金融帐户中与税收相关的信息的国际税收合作行动,这为中国提高税收水平提供了宝贵的机会收集和管理外国高级管理人员。建议税务机关积极利用CRS体制下信息获取的优势,创新和完善针对外国个人的税收征管方法,加强对收入类型转换避税行为的信息检索和分析,并重点跟踪外国高级管理人员的税收来源信息,以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
此外,我们应继续加强税收宣传,全面规范涉外企业的财务制度和纳税申报行为,并全面执行《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一个
第四,加强征管合作,实现信息资源的互联共享。
首先,加强税收体系内的协调与合作。建立全国统一的非居民个人信息平台1,实现跨地区税务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国家税收征管体系的改革也为加强税收体系内的协调与合作提供了机会。建议整合和优化所得税征管资源,全面规范外国高管人员在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积极防止税收流失。一个
第二,加强税务机关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协调与合作。加强税务机关与移民管理部门,人社安全,银行等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与收集合作,动态掌握非居民个人出入境时间,劳动合同,社会保障金,财务账户等信息交易等,用于确定非居民个人中国的纳税义务。这些信息在外国高管人员税收征管领域的应用效果将更加明显。一个
第三,加强国际税收信息交流合作。一方面,它继续依靠国际税收条约和国际税收信息交换协议中的信息交换规定,将外国高管人员的税收信息需求发送给缔约国的税收当局,并积极响应税收协定的信息需求。缔约国的税务机关。另一方面,以自动交换非居民金融账户税收相关信息为契机,促进非居民纳税信息管理系统的建立,全面改善我国涉外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层面,切实维护中国的合法税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