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公司可以避税的方法一般来说,国内房地产企业在所得税中采用虚假成本法避税,而国外房地产企业则擅长采用“转让定价”法避税。所谓“虚假成本”,就是通过夸大成本,尽量减少房地产开发项目产生的利润来避免征收所得税。
避税特定方法:
首先,将预购购买链接到经常帐户:预售购买已记入帐目,因此应立即缴纳的税款成为当前流动性,逃税行为,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这是房地产开发公司常用的方法。
其次,它是预付款的收据,不发行票证,隐瞒收入或不根据收入原则确认收入。预售商品房收取的预收款仅根据“收款收据”发给购买者,不会在会计处理中进行预收款处理,否则内部会计科目将被清算。单独记录。
第三,收入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确认。公司所得税的支付由于各种原因而延迟,例如未清算,未解决或未完成所有商品房销售。
第四,税收申报额是任意调整的。由于财务限制,一些房地产开发公司可以自由调整年度内的纳税申报额。通常的做法是减少年初和年中的申报数量,并在年末全额支付。
五,这是一项“空”的钻探政策,不会立即清算土地增值税。开发项目应在全部清算销售完毕后清算土地增值税,部分开发商将不清算或故意离开一,二套尾房。结果,无法进行整个项目的清算,影响了土地增值税的及时,足额投入。图书馆。
第六,它是虚拟开发成本,可以任意扩展成本范围和虚拟工程成本。企业预先接受的销售甚至将房屋的所有销售都计入费用,不计入收入或超额周期,因此房地产的营业税和附加费少或少。
第七,房屋是用来偿还债务的,而用于私人用途的商品房并不根据收入原则确认收入。对于商品房,该项目仅记录在工程团队的往来帐户中,而不会进行相应的收入调整。代理销售费直接从销售收入中扣除,从代理处收取的财产的净增加额为应税营业额,从而减少了营业税。
VIII。扩大拆迁补偿面积,减少实用面积,结转经营成本。
九是降价。没有正当理由降低商品房销售价格,从而降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十,故意推迟项目的最终结算和完成时间,并避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一)按总收入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和税法的有关规定,对于尚未收回的物业管理费,必须在当年确认收入,并在扣除成本后宣告企业所得税。然后,在不可收回部分的60年之后,三年之后,应作为“坏账损失”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以抵消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新所得税法第8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与企业赚取的收入相关的合理费用,包括成本,费用,税金,亏损和其他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32条:《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所述的损失是指固定资产和存货的损失,发生在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由损坏,财产损失,财产损失,坏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及其他损失引起的损害。
企业所发生的损失,在扣除责任人的赔偿金和保险索赔额后,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的规定予以扣除。
被企业视为损失的资产在下一个纳税年度全部收回或部分收回时,应计入当期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