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有两个参数,一个是支付基数,另一个是支付比例。
基数上限不得超过当地政府统计部门宣布的上一年员工平均月薪的5倍。
税前扣除率低于12%,超过12%的部分只能在计算税款后才能支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 10号),以及统计局发布的2012年深圳市有关调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相关数据,深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的税前扣除标准进行了调整,并将自6月1日(税期)开始实施。
1.在月底累计员工工资时:
借款:管理费用/运营费用/生产费用
贷款:应付员工薪金
2.企业缴纳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时:
借款:其他应付款-社会保障(所有员工的总和)
其他应付款-住房公积金(由所有雇员汇总)
应付税款-应付个人所得税(所有员工汇总)
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障(企业的一部分)
雇员补偿应付款住房公积金(企业的一部分)
贷款:银行存款
借款:行政费用
贷款:员工应付款-社会保障(企业的一部分)
3.支付工资时:
借款:应付员工薪金
贷款:现金
其他应付款-社会保障(由XX名员工承担)
其他应付款-住房公积金(由XX名员工承担)
应付税款-应付个人所得税(由XX名员工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