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个人所得税征收规定,您需要在上述情况下缴纳个人所得税,且补贴收入不能在税前扣除。
《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为纳税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因此,当您在其他地方工作时,工作时单位将扣除并支付个人所得税。
[案例]一名外国人自1997年10月起在中国的一家公司工作。在1998纳税年度,他离开该国并于3月7日至12日返回中国,向该公司报告,并于当年返回中国。 12月23日休假。。两次出发时间未超过30天,累计出发时间未超过90天。在不扣除他们在中国居住的天数的情况下,应将其视为临时出发。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3条,应将外国人确定为居民纳税人。
[案例] 1994年7月31日至1995年12月1日,一个美国人来中国教书,实际上住了16个月。在中国讲学期间,他每月将得到中方支付的6万元工资和工资收入。同时,这个美国人在他的祖国每月有固定收入100,000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1995] 155号报告,审计发现,该美国人实际在中国国籍居住了超过365天,但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居住了少于365天。本着通知的精神,中美之间税收协定关于停留期限的规定在日历年中计算。由此可以确定美国个人是非居民纳税人,他只应就在中国获得的收入申报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纳税人是韩国人,根据中韩之间的税收协定,由于韩国人的居住时间超过365天,因此相关的居留期限是连续12个月计算的,这就确定了朝鲜人是居民纳税人,应该为其在中国境内和境外的所有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取决于您的工作单位在哪里?你从哪里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