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有两个参数,一个是支付基数,另一个是支付比例。
基数上限不得超过当地政府统计部门宣布的上一年员工平均月薪的5倍。
税前扣除率低于12%,超过12%的部分只能在计算税款后才能支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 10号),以及统计局发布的2012年深圳市有关调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相关数据,深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的税前扣除标准进行了调整,并将自6月1日(税期)开始实施。
根据国务院修订的内容,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作为“通知”)2006年
第10号)。通知第2条规定: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关于建设部财政部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关金津[2005]第5号)及其他规定,单位和个人在上一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的12%以内,可以从实际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实际支付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和职工支付的住房公积金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的工作地点是前一年该市从业人员平均月工资的3倍,
具体标准应根据各个地区的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