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入的20%需缴纳所得税;
2.无需亲自操作,转让后,自有证券公司将代扣代缴;
3.所谓的好处是转让价格减去购置成本;
4.购入成本是根据上市时向交易所提交的购入成本计算的。如果未提交,税务局将计算收入的15%;
5.目前,国内一些省市和地区给地方证券公司部分退税,即20%的本地保留金中约有95%可以退还给证券公司,而证券公司可能会退还。交给个人股东。当然,此政策可能随时被取消。
我是否必须对转让限制性股票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的个人所得税征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167号)第3条,第3条规定:转移收入是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原始余额和合理税额后的余额。那是:
应纳税所得额=转让限制性股票所得的收入-(限制性股票的原价+合理税金)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本通知所称出售限制性股票所得的收入是指转让限制性股票实际获得的收入。限制性股票的原始价值是指购买限制性股票时的购买价格以及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合理的税费是指在转让限制性股份期间发生的税款,佣金,转让费以及与交易有关的其他税费。
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制性股票原值证明,如果不能准确计算限制性股票的原值,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15转让限制性股份收益的百分比价值和合理的税收。”
第6条规定:“如果纳税人同时持有限制性股份和流通股份,则其股份转让的收益应符合限制性股份的优先原则,即:转让股应视为首次转让限制性股票。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
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所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单独计划的市,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处和清算公司: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个人转让的税收政策,加强税收的征收和管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167号)的有关规定,关于个人转让限制销售收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如下:
1.本通知中提及的限制性股票包括:
(1)财税[2009] 167号文件规定的限制性股票;
(2)从机构或其他个人转让的个人的不受限制的限制性股份;
(3)个人为依法继承或分割家庭财产而获得的限制性股票;
(4)从代理机构股份转让系统转移到主板市场(或中小板和创业板市场)的个人限制性股份;
(5)在合并和收购上市公司期间,个人持有合并公司的股份,这些股份最初是从合并公司的限制性股票转换而来的;
(6)在上市公司拆分期间,将个人的分割后公司股份转换为受限公司的受限股份;
(VII)其他限制性股票。
2.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条和第10条的规定,个人转让限制性股票或其他具有转让限制性股票实质性的交易,获得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解除禁令前多次转让限制性股票的,转让人应当按照规定对每次转让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有下列情形的,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1)个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转让限制性股票;
(2)供认购或购买供个人使用的限制性股票的个人开放式指数基金(ETF)股份;
(3)接受个人限制性股票的要约;
(4)个人行使现金期权将受限制的股份转让给提供现金期权的第三方;
(5)通过个人协议转让限制性股票;
(6)个人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已由司法系统扣除;
(7)由于法律继承或家庭财产分割,个人转让了限制性股票的所有权;
(八)偿还大股东在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
(9)具有转让实质内容的其他情况。
3.应税收入的计算
(1)如果个人转让了第1条规定的限制性股票,并且在证券机构的技术和机构准备工作完成之前,该限制性股票所对应的公司已经上市,则应纳税所得额应按照财税[2009] 167号该文件第5条第(1)款应予执行;技术,机构准备工作完成后,证券机构在市场上上市的,应当按照财税[2009] 167号文件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2)如果个人有第2条第(1),(2),(3)和(4)款的规定以及证券机构的预扣税,则应按以下方式计算预扣税:按照财政税[2009]文件167规定了实施。当纳税人宣布清算时,实际转移收入是根据以下原则计算的:
转让收入的第2条第(1)款是根据股份在转让日的实际转让价格计算的。证券公司预扣税款时,佣金支出是根据证券管理机构规定的行业最高佣金率计算的;对于第2条第(2)款的转让收入,如果通过认购ETF股份转让了限制性股票,则股份应根据股份转让日前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计算。股份的收盘价在认购日的前一个交易日计算;第2条第(3)款的转让收入按要约价计算;第2条第(4)款的转移收入按实际行使价计算。
(3)如果个人已经出现在第(5),(6),(7),(8)条中,并且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收,则转移收入应根据以下内容计算:原则:
第2条第(5)款是根据实际的转让收入计算的,如果转让价格明显较低且没有正当理由,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该股票的收盘价协议签署日期之前的前一个交易日,或核实其转让收入的其他合理方式;第二条第(六)款的转让收入是根据司法执行日前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计算的;第2条第(7)款和第(8)款的转移收入为计算出转让人在购买股票时支付的成本。
(4)如果个人由于协议转让,司法扣除等原因转移了未排除的限制性销售股票,则费用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协议转让价格和司法扣除价格进行核实,并且无法提供相关信息。,按照财税[2009] 167号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个人依法转让因继承或者家庭财产分割取得的限制性股票,应当按照财税[2009] 167号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成本是根据前受限制股票的持有人购买股票时的实际成本和税金计算的。
(五)如果完成证券机构技术和系统的准备后形成的限制性股票,则从股票上市的第一天到解除禁止日期,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当立足。在减持比例调整了限制性股票的原始成本;对于其他股利分配(例如现金股利,供股等),不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原始成本。
(六)如果个人限制性股票中某些限制性股票成本的原始价值不清楚,导致无法准确计算所有限制性股票的原始成本,则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使用实际转移收入的15%%作为限制性股票成本和合理税费的原始价值。
第四,馆藏管理
(1)如果纳税人发生在第2条第(1),(2),(3)和(4)款中,则应按照财税[2009]的规定收取个人所得税。 167文件证券机构扣缴,纳税人自我申报清算,证券机构扣缴方式合并收取。
本通知中提到的证券机构包括证券登记和结算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其中,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个人应纳税额,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负责按照证券账户的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供的数据。纳税人不同意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计算的应纳税额的,可以持有相关的完整真实的证明文件,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清算声明,处理清算事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确认后,退税(补偿)程序将按照重新计算的应纳税额处理。
(2)如果纳税人是在第2条第(5),(6),(7)和(8)款的情况下发生的,则纳税人应自行申报税收。纳税人转让限售股份后,应当在下个月的7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写《限售股份转让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并自行申报纳税。 。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确认后,应当签发纳税凭证,纳税人应当将其和《限制性股票转让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的复印件交给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通过限制股份转让的程序。纳税人未提供纳税凭证和《限制性股票转让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副本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不予办理。
自行申报的纳税人应一次处理与税务有关的事项,不再执行财税[2009] 167号关于纳税人自行申报和清算的规定。对于第二条第六款,如果国家有权要求执行,则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在履行通知义务后协助实施,并向有关税务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个人持有在完成证券机构的技术和机构准备后所形成的上市公司的限制性股票。公司上市前,个人应当委托上市公司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供限制性股票的原始成本。价值明细,以及会计公司或税务公司根据数据发布的保证报告。逾期未提供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当以实际转让收入的15%为依据,核定限制性股票的原值和合理的税费。
六。如果证券机构需要扣留个人转让限制性股票的收入以预缴税款,则客户应在客户的资金账户中保留足够的资金,以供证券机构代扣税款并执行依法纳税。证券机构应当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如果纳税人的资金帐户中没有资金或资金不足,证券机构应立即通知个人投资者补足资金并代扣代缴税款。个人投资者未补足的,证券机构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向纳税人提供有关信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1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