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权益的转让与企业无关,至多是扣缴。
应当由原始股东转让股权以缴纳个人所得税。
即:如果股权受让人的实际交易价格高于实际股本价格,则受让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无需缴税,有两个问题需要澄清:
1.首先,是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关系。如果转让人与受让人属于法律规定的近亲关系,则无需纳税。国家税务总局《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继承或转让股权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祖父母,外孙,孙,兄弟如果姐妹,照料者或支持者承担直接支持或支持转让人的义务而确定的股权转让价格明显较低,则应认为是合理的。也就是说,孩子们可以将股权转让给父母,并以低价转让。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如果孩子不增加其收入,则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2.其次,如果股权的合理价值高于购买股权的成本,则转让方需要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且税基为净值减去获得股权的成本。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郭水函[2004] 3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城市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
根据各地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报告,与公司股权转让有关的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如下:
1.在一般的股票买卖(包括股票或股票的转让)中,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某些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国税发〔2000〕118号)。。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单位的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当确认为股权转让收入,不能确认为股利收入。
2.企业进行全资子公司清算或转让,而其持股比例超过95%的企业,应当遵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暂行规定的通知》。企业重组和重组中的某些所得税业务问题””(国税发〔1998〕97号的有关规定得到执行。投资者应分享的被投资单位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当确认为该投资者的股利性质的收入。为了避免税后利润的双重征税并影响公司的重组活动,在计算投资者的股权转让收入时,可以从转让收入中扣除上述类似股息的收入。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会计制度〉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第三条,企业撤回减值,价格下跌或不良影响如果在申报纳税准备时增加了相关准备的应纳税所得额,则应当冲销冲销相关资产的有关准备。因此,当企业清算或转让子公司(或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的全部股权时,该清算或转让的企业过去应注销并增加坏账准备和其他资产减值准备的应纳税所得额。根据应纳税所得额减少和未分配利润增加的数额,转让方(或投资者)根据其享有的权益份额确认为股息收入。
4.本通知自国税发[2000] 118号发布之日起实施。
2004年3月25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核算依据核实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27号公告)1.自然人转让被投资企业股权(以下简称股权)所得的收入(以下简称股权转让),按照公平交易价格的基础。如果计税依据明显偏低,没有正当理由,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采用本公告所列方法进行核实。
其次,税基很低,判断方法没有正当理由
(1)如果满足以下情况之一,并且没有正当理由,则可以认为纳税计算的依据很低:
1.宣布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获得股权和相关税款的价格;
2.宣布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应的净资产份额;
3.在相同或相似条件下,宣布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同一企业的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的股权转让价格;
4.在相同或相似条件下,宣布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同类行业企业的股权转让价格;
5.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情况。
(2)本文第一段提到的理由涉及以下情况:
1.被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包括三年)遭受亏损;
2.由于国家政策调整而导致的低价股权转让;
3.将股权转让给对转让人负有直接抚养或抚养义务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孙子,兄弟姐妹以及受抚养人或受抚养人;
4.主管税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实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的公告
4.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合理情况。
3.如果声明的征税基础明显较低且没有正当理由,则可以采用以下验证方法:
(1)指每股净资产或与纳税人所享有的权益比例相对应的净资产份额,以确定来自股权转让的收入。对于拥有总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总资产超过50%的公司,净资产必须由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和验证。
(2)参考相同或相似条件下同一企业的同一股东或同一企业的其他股东的股权转让价格,以核实股权转让收益。
(3)参考相同或相似条件下相似行业企业的股权转让价格确定股权转让收益。
(4)如果纳税人不同意主管税务机关采用的上述核查方法,则应提供相关证据。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属实后,可以采用其他合理的核实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财产转让所得的余额为财产转让所得的收入减去财产的原值。财产和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