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分包房屋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39号)规定:
“一世。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属于个人应税所得,应按“财产租赁收入”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二。根据房屋租赁合同和合法付款凭证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从转租收入中扣除已付租金。
3.扣除物业租赁收入的个人所得税之前的扣除顺序调整为:
(1)财产租赁期间支付的税费;
(2)付给出租人的租金;
(3)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支出的修理费用;
(4)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根据国税函[2009] 639号的规定
(1)出租房屋的人获得的租金收入属于个人应税收入,应根据“财产租赁收入”项目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2)在根据房屋租赁合同和合法付款凭证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将获得转租收入给房屋出租人的个人租金从转租收入中扣除。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某些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租赁收入调整为:
1)财产租赁期间支付的税费;
2)付给出租人的租金;
3)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支出的修理费用;
4)税法规定的费用减免标准。
1.个人将出租房屋分租获得的租金收入属于个人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租赁收入”项目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2.在根据房屋租赁合同和合法付款凭证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从获得转租收入的个人的房租中扣除租金。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将个人所得税扣除前的扣除额调整为
(4)税法规定的费用减免标准。
个人以市场价格租用和转租的住宅房屋的个人所得税为10%。
在计算时,我可以扣除付给出租人的租金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