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利收入以个人所得税的20%税率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6条《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个人收入范围。利息,股息和股息收入是指拥有债权,权益等的个人获得的利息,股息和股息收入,即营业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3条个人所得税税率:
(1)对于全面收入,适用3%至45%的超额累进税率;
(2)对于营业收入,应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
(3)利息,股息,股息收入,财产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和意外收入应按20%的比例税率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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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条应税收入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收入,是扣除每一万元纳税年度的收入后,应扣除其6万元的费用和特别扣除,特别附加扣除以及其他依法确定的扣除额后的应纳税所得额。
(2)对于非居民个人的工资和薪金,每月收入减去支出的余额$ 5,000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收入,手稿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等每次收入金额均为应税收入。
(3)营业收入应为每个纳税年度的总收入减去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应税收入。
(四)物业租赁收入,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收800元; 4000元及以上,减按20%,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量。
(5)财产转让收入应为财产转让收入余额减去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应纳税所得额。
(6)利息,股息,股息和意外收入的收入应为每种收入的应税收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区别上市公司股利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01号)。
如果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获得的上市公司股票的持股期限超过一年,则股息收入将暂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如果某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获得的上市公司股票的持有期限少于1个月(包括1个月),则其全部股息股利将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收入;
股权期限为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暂时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50%;以上所得统一适用于个人所得税的20%税率。
上市公司分配股息时,如果个人在1年(含1年)内持有股份,则上市公司暂时不会预扣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股份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将根据其持有期限进行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证券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除,并转入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在下个月的5个工作日内转移至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税款的当月的法定报告期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付款。
股息股息免除个人税收条件
2015年9月8日,股息超过一年的个人股息将免税。
关于关于上市公司股利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差异化问题的公告
财税[2015] 101号
各个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以及计划分开的城市的财政部门(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国家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上市公司股息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如果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获得的上市公司股票的持股期限超过1年,则股息股利收入暂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如果某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获得的上市公司股票的持有期限少于1个月(包括1个月),则其全部股息股利将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收入;股权期限将在从1个月至1年(含1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时减少50%;以上所得统一适用于个人所得税的20%税率。
2.上市公司分配股利时,该上市公司将在一年(包括一年)内不对个人股份预扣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将持股应纳税额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计算,证券登记处和其他股票托管机构应当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除和转让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当在下个月的五个工作日内转让给上市公司。在纳税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付款。
III。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股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上市公司股利分红个性化所得税政策的其他相关业务事项上市公司股利”(税项[2012]第85号)执行相关规定。
4.在国家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上市的公司,对股息的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应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其他有关经营事项,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利,股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规定执行。 《国家中小企业股份转让制度》(财税[2014] 48号)。
五。此通知将于2015年9月8日生效。
一家上市公司将分配股息。股份登记日为2015年9月8日之后,应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实施股利分配。自本公告执行之日起,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已经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应当自取得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