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置债权的成本=个人购买“打包”债权的实际支出×当前处置债权的账面价值÷“打包”
应付债券的个人所得税=(2.5-0.03-2-0.02)* 20%= 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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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在2005年从一家证券公司购买了为期五年的铁路建设债券。当我收到2010年到期的本金和利息时,我发现我已经扣除了五年的个人所得税。我想问一下,债券利息收入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专业答案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条第7款,利息,股息和股息收入是指拥有债务和股本的个人所获得的利息,股息和股息收入。除国家发行的国债和金融债券利息外,个人获得的利息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和各种债券利息,还应按照适用的收入税率20%缴纳个人所得税。 。您获得的铁路建设债券利息不属于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范围,因此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置和处置获得的债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2005〕655号):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个人通过招标,拍卖或其他方式购买债权后,通过索取债权获得的收入。通过有关司法或行政程序产生的债权应符合下列规定:“该项目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2.如果个人通过上述方法获得“打包”索赔,并且仅处置部分索赔,则应税收入的确定方式如下:
(1)每次处置部分债权所得的收入应作为财产转让的收入征税。
(2)应纳税所得额是根据个人取得的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的评估价值或市场价值的总和确定的。
(3)处置债务的成本和成本(即财产的原始价值)应根据以下公式计算:
当前处理索赔的成本=个人购买的“打包”索赔的实际支出×当前处理的索赔账面价值(或拍卖机构的公开价值)÷“打包”索赔的账面价值(或拍卖机构的公开价值)
(4)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扣除合理的税费,例如拍卖竞标费,诉讼费,审计评估费以及在个人购买和处置索赔时所支付的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