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不必为自己生产和销售的蔬菜缴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 30号)第一条: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农业专业减免农业税后,从事种植,育种,繁殖,捕捞和经营项目的个人或个体经营者,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专项税),畜牧业税及其所得的范围。“工业的收入暂时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进入市场并进入各种市场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农民所获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