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管理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 56号):“资产管理产品经理(以下简称经理)应缴纳增值税。资产管理产品运行中的税收行为(以下称为资产管理产品的运作),暂时采用简单的税款计算方法,并按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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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管理人接受投资人的委托或信托提供的管理服务给管理人所发生的委托财产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简称“其他业务”),但第一条未作规定。根据当前法规支付增值税。
3.经理应分别核算资产管理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的销售和应付增值税。如果不单独核算,则资产管理产品的运作不适用本通知第一条的规定。
第四,管理者可以选择对资产管理产品的销售和应付增值税进行单独或共同核算。
第五,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的纳税期限,对资产管理产品和其他业务的经营集体申报并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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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息,股利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税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根据被投资单位作出利润分配的日期确认收益的实现。
第83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所述的合格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在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所指的股本投资收益,例如股息和股利,不包括居民企业连续购买的公开发行和上市流通的股票,且发行数量少于12几个月。投资收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 1号)关于鼓励发展证券投资基金的优惠政策的第2条:
(1)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获得的收入,包括股票和债券出售的差额收入,股利的股息和股利收入,利息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来自债券和其他收入。
(2)证券投资基金的分配对投资者的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使用资金买卖股票和债券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差额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述文件,贵公司获得的投资收入是公司所得税应税收入的一部分。是否征收所得税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通过直接投资其他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获得的投资收入免征所得税。
2.在12个月内连续持有居民企业的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股票而获得的投资收入,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3.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产生的收入暂时无需缴纳公司所得税。
鉴于向资产管理产品经理支付增值税的操作很复杂,制定特定的收款方法还需要一定的时间,并且预计后续规则的制定不会太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