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经济补偿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取得专利权经济补偿收入的个人应按照“特许权收入”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该税款应由支付补偿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个人使用专利权,商标权,版权,非专利技术和其他特许权使用权所获得的收入。通过提供版权使用权获得的收入不包括来自薪酬的收入。个人每次取得特许权使用费的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可以扣除800元的费用;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时,可以扣除其费用的20%,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特许权使用费收入适用20%的税率。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个人使用专利权,商标权,版权,非专利技术和其他特许权。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 41号),投资非货币性资产的个人属于转让个人。非货币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个人所得,应当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的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如果个人在2015年4月1日之前进行了专利投资,则需要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收入”项缴纳个人所得税;自2015年4月1日起,个人对该专利进行投资,并应遵循“产权转让“收入”项目需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