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关于房屋买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 278号)第四条的规定。 ):住房收入将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
财税字[1999] 278号文第1条规定,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出售房屋所得的收入,按照“财产转让”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收入”。
国税发[2006] 108号规定,《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对于转让住房的个人,其转让收入的余额减去财产的原值和合理的支出应纳税。收入。“财产转让收入”项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的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五人以上自用文件中注明的年份是指个人从转让中购买房屋5年以上。
1.确定个人购买日期。个人按照国家住房改革政策购买的公共住房,应根据住房购买合同的生效时间,住房付款收据的开具日期或时间,按照第一努力的原则确定。在房屋产权证书上注明;注明的日期或契税证明的日期应根据优先原则确定。
2.房屋的个人转让日期应为销售发票上注明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