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投资 个人所得税-著作权投资入股个人所得税

提问时间:2020-04-29 0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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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4-29 0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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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以自行开发的软件著作权投资到企业以换取股权,应按照哪个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拍卖著作权取得收入应交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3条第5款适用于拍卖版权:

利润特许权使用费,利息,股息,股利,财产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意外收入和其他收入应按20%的比例税率缴税。

如果收入不超过4000元,费用将减少800元;超过4000元的,减收20%,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个人税=收入*(1-20%)* 20%

个人以专利权投资企业,是否要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 41号)第一条,投资于非货币性资产的个人为个人。转移非货币资产这与投资同时发生。对于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个人的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收入”项目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自2016年9月1日起,《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与股权激励和技术股份有关的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 101号)第三条,当投资国内居民企业的股份,而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份(权利)时,个人可以选择继续执行现行的有关税收政策或选择适用递延所得税优惠政策。如果选择了技术成果投资的递延所得税政策,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该投资和投资本期可能不予征税,当允许递延股权转让时,该资产的原值计入当期损益。技术成果和合理的税费将从股权转让收益中扣除。差额已计算并已缴纳所得税。

技术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包括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新植物品种权,新生物制药品种,由科技部,科技部确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其他技术成果。技术成果入股是指纳税人将技术成果的所有权转让给被投资企业并取得企业的股份(权利)的行为。

因此,对拥有专利权的企业进行投资的个人应根据“财产转让收入”缴税。在2016年9月1日之前,应按照“财产转让收入”项目计算当期投资和持股个人所得税;自2016年9月1日起,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当期不对投资和股权征税。当允许递延至股权转让时,应根据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与合理税额之间的差额计算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