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这是一个非常技术性的问题:如果答案错误,那就是逃税。如果答案正确,那是合理的避税措施。 2合理避税。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使用法律手段和方法实现纳税人减少纳税的经济行为。3.做“管理费用”的文章。企业可以增加坏账准备的提取比例,坏账准备必须计入管理费用,减少当年利润,减少所得税。企业可以最大程度地缩短折旧期限,从而增加折旧额,减少利润,减少所得税。另外,所使用的折旧方法不同,折旧金额相差很大,最终将影响所得税金额。
坏账准备的计提是基于会计原则,确定和准备未来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的基础。坏账的形成是由于对相应收款的管理造成的。如果经理人的销售全部是现金,并且没有外债,那么就不会有坏账吗?
1.由于是“损失”,因此应从管理费用中扣除。根据“必须有贷款,贷款必须相等”的原则,贷方应为坏账做准备,即坏账的贷方“增加”。
2.坏账准备是应收账款(包括其他应收款,下同)的备抵帐户。在计提坏账准备时,意味着确认了坏账损失,也就是说,应收账款无法收回,需要冲销。但是,由于应收账款实际上并没有造成坏账,因此,这仅仅是一个估计,因此无法直接冲减应收账款的账面余额。因此,这些减记金额包括在“坏帐准备”帐户中,作为应收帐款的备抵帐户。这样看来,尽管坏账准备是一个资产账户,但它是另一个资产账户:应收账款的备抵账户。所谓免税额的意思是“减”,恰恰是因为它是“减”“走”,根据数学上的正负计算规则,坏账准备账户的借方与贷方的增减关系与一般资产类别正好相反,即坏账准备的借方为“增加”。
第14条销售费用是指纳税人用于商品销售的费用,包括广告费,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展览费,保险费,销售佣金(可以直接确定)进口佣金以调整进口货物的成本),佣金手续费,经营租赁费以及销售部门产生的差旅费,工资和福利费。
从事商品流通业务的纳税人在仓库到达之前购买库存,包装费,杂项费用,运输和存储期间的保险,装卸费,运输期间的合理损失以及在分摊之前的分类费用储存等购买费用可以直接计入销售费用。纳税人根据会计需要将上述采购费用计入存货成本的,不得以销售费用的名义重复扣除。
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的销售费用还包括开发产品销售前的改装和维修,保养和取暖费用。
纳税人从事邮政和电信等其他业务的销售费用已计入营业成本,不计入销售费用。
第15条行政费用是指纳税人的行政部门为管理组织的业务活动提供各种支持服务而产生的费用。行政费用包括总部(公司)费用,研发费用(技术开发费用),社会保障费,劳动保护费,商务招待费,工会费用,员工教育费用,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费用,这些费用统一由纳税人负担,启动费用的摊销,无形资产的摊销(包括土地使用费,土地损失补偿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坏账损失,印花税和其他税费,消防费,排污费,绿化费,国外费用事务费和法律,财务,数据处理和会计事务的费用(咨询费,诉讼费,中介聘用费,商标注册费等),以及与总公司(指同一法人总公司)有关的费用自己的营利活动合理的管理费等除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税务机关批准外,纳税人不得着手向关联企业缴纳管理费。
总部资金,也称为公司资金,包括总部行政人员的薪金,福利,差旅费,办公室支出,折旧费,维修费,材料消耗,低价值易耗品的摊销等。
第十六条财务费用是纳税人筹集经营资金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净利息费用,净汇兑损失,代理费和其他非资本化费用。
第3章工资与薪金
第17条薪资是纳税人向每个纳税年度在公司工作或与该公司有雇佣关系的雇员支付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和法律标签,补贴,年终加薪,加班费以及其他与就业有关的费用。
地区补贴,价格补贴和膳食补贴应作为工资支付。
第18条纳税人的下列支出不应视为工资支出:
(1)雇员为投资纳税人而分配的股息收入;
(2)按照国家或省政府的规定支付给雇员的社会保障金;
(3)从员工福利基金中提取的各种福利支出(包括对员工生活困难的补贴,探亲的旅行支出等);
(4)各种劳动保护支出;
(5)员工转移工作的差旅费和搬迁费;
(6)雇员退休和退休的费用;
(7)仅儿童补贴;
(8)纳税人负担的住房公积金;
(9)国家税务总局确定不属于工资支出的其他项目。
第十九条在企业工作或与企业有雇佣关系的雇员包括固定雇员,合同工和临时工,但下列情况除外:
第五十七条根据本办法和有关税收法规的规定,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需要在税前扣除的税收减免项目,省税务机关可以制定规定,要求纳税人随附中国注册税务师或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证书。
第58条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实施。
第59条以前的相关规定和这些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