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值准备报损避税违规不,减资 避税

提问时间:2020-04-22 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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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4-22 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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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额计提减值准备了清产核资怎么报损

资产减值损失 资产减值准备 税前扣除吗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是不能在税前扣除的准备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中华民国第63号总统令)规定:

第八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与所得收入有关的实际合理支出,包括费用,支出,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

第10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以下费用:

(1)支付给该人的股息,股息和其他股本收入;

(2)所得税;

(3)滞纳金;

(4)罚款,罚款和没收财产;

(5)除本法第9条规定的支出以外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

(7)未批准的准备金支出;

(8)与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9号公告):“(3)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按照会计规定提取的,不得扣除税项之前,折旧仍根据税法确定的固定资产税基进行计算。自本公告实施之日起,本公告适用于2013年及以后年度的所得税结算。在2013年结算和付款之前,股东收到或转移资产至资产如果尚未处理所得税,可以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如果程序不完整且证据不明确,则应在2014年12月31日之前进行补充和完善。在2014年12月31日之前无法进行补充和完善的任何内容均应视为适用。税收收入中包括税收收入或总收入。

资产折旧准备金只有在实际发生且经税务局批准后才能在税前扣除。

资产减值准备为什么不能在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0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5条,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未批准的准备金支出。收入。未批准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税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和风险准备的准备金支出。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是不能在税前扣除的准备。

《中华民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民国第63号总统令)规定:

第八条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与取得的收入有关的实际合理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费用。

第10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以下费用:

(2)企业所得税;

(3)滞纳金;

(4)罚款,罚款和没收财产;

(5)除本法第9条规定的支出以外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

(7)未批准的准备金支出;

(8)与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9号公告):“(3)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企业按照会计规定提取不允许进行税前扣除,并且折旧仍然根据税法确定的固定资产税基进行计算。自本公告实施之日起,本公告适用于2013年及以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结算。企业在2013年财务结算之前收到政府或者,如果股东被归类为资产,并且尚未处理企业所得税,则可以根据本公告执行。对于不完整的程序和不明确的证据,企业应在2014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并完成。任何企业都应在2014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如果不能补充和完善,则应作为企业所得税,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或总收益处理。

资产折旧准备金只有在实际发生且经税务局批准后才能在税前扣除。

资产减值损失影响营业利润不影响净利润

资产减值损失,是指资产的账面价值高于其可收回金额的损失。新会计准则规定,资产减值的范围主要是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除特殊规定外的其他资产的减值处理。“资产减值”准则改变了冲回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减值准备的做法。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再转回,从而消除了部分公司的秘密。规定准备调节利润的可能性限制了人为的利润波动。资产减值损失在会计中属于损益表。

资产减值损失是指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对资产进行测试并确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并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准备的相应损失。当企业的所有资产减值时,原则上应及时确认和计量发生的减值损失。因此,资产减值包括所有资产的减值。但是,由于资产的性质不同,所应用的特定标准也不同。例如,“企业第1号存货会计准则” [1]和“企业第5号生物资产会计准则” [2]分别适用于存货和消耗性生物资产。会计准则-建筑合同,投资性房地产“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等

资产减值损失确定

1.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如果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则应将该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少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提取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2.确认资产减值损失后,应在未来期间对减值资产的折旧或摊销费用进行相应调整,以使该资产在剩余可使用年限内系统地分摊调整后的资产账面价值(减去估计的净残值)。

3.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的会计期间不能转回。但是,对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确认减值损失后,如果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的价值已经收回,则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

资产减值计算公式

资产减值损失=资产账面价值可收回金额

资产账面价值=资产账面余额-已计提坏帐准备。

各个行业中的“资产减值损失”条目:

借款:公司坏帐准备的资产减值损失计提

贷款:坏账准备

期末,将“资产减值损失”的余额转移到“年度利润”后,应该没有余额了。

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便无法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内转回,需要在处置时转出。

资产减值损失如下: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

第四条企业的实际资产损失,应当从实际发生的会计年度报告中扣除;法定资产损失,企业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证明资产符合法律规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以及会计中已计入的损失的年度扣除额。

第五条企业蒙受的资产损失,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然后才能在税前扣除。未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六条如果上年度企业的资产损失不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解释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特殊扣除。其中,是实际资产损失,可以弥补损失的年度扣除额。收回确认期一般不应超过五年,但由于计划经济体制过渡期间遗留的资产损失以及公司重组和上市过程中所有权不明确而造成的发生纠纷时,无法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承担国家政策任务导致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质量不明确,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造成的资产损失须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适当的扩展名。法定资产损失应在报告年度中扣除。

由于未从上一年度的实际资产损失中扣除税款,因此可以从应纳税年度应纳税企业所得税中扣除之前多付的企业所得税。如果扣除额不足,应递延至以后年度。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