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规定,要成功注册,货币金额必须占注册资本的30%以上,而C仅占15%
2.公司B和公司A共同和分别负责,因为分支机构和总部之间存在管辖权关系,公司C由于母公司和子公司处于从属关系而独立承担外部责任。
3. D公司可以要求E或F来实现其要求。 E公司和F公司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f公司在偿还债务后可以从e中恢复。
甲,乙均为国有企业,经双方协议共同投资设立国有独资公司,规定:(一)甲方出资200万元,其中货币出资100万元。 ,并且一百万是注册商标;在B上投资了200万,其中,专利权价格为人民币100万元,劳务价格为人民币50万元,荣誉权为人民币50万元。(2)公司分别在北京和天津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独立开展业务活动。(3)在公司成立后的五年内,双方均可撤回其各自出资的一半。
问题:违反此协议有哪些?
【案例分析】
(1)B使用劳务和名誉权作为出资是非法的。
(2)分公司不能具有法人资格。
(3)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撤资。
1.见面。《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少于50名股东出资,股东人数不设下限。
2.可以建立。《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股东达到法定人数;
2.股东的出资额达到法定最低资本限额。
第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拥有公司名称,并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
五,拥有公司住所。
根据在这种情况下提供的信息,是否可以在问题2中成立公司的问题是注册资本。《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三万元人民币。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使用金钱出资,也可以使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以货币计价并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可以用作出资。
问题3和问题4针对的是股东非货币资产投入的资本不足的情况。《公司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以非货币性财产作为公司设立资本的实际价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金额。出资的股东应当补足差额;成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B应弥补货币形式的差额或增加其他非货币财产;其他股东对乙方的出资不足承担连带责任。
这个案例问题在公司法中有非常明确的规定,没有任何困难,房东可以通过查看解决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