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在没有预售证明的情况下出售房屋是违法的。建设部第131号令《城市商品住宅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商品房预售的开发企业,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证,并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中华民国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应预售商品房并符合以下条件:
1.已支付所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费,并已获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
3.根据预售商品房的提供,用于开发和建设的资本已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确定了建设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4.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展开信息: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商品房的批准文件。主管部门为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证书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印制,并经登记批准并颁发证书。
房地产经纪人出售商品房时,如果房屋已建成,则还应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想要调查房屋建筑质量的买家还可以查看房地产经纪人的“验收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