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谓的“合作”监督是借用监督资格,而不合格的公司则借用合格的监督公司来开展业务。此方法具有很大的法律风险,因此建议谨慎使用。
严格来说,这是不允许的。但是现实中有许多类似的情况。实际上,这很简单。您首先需要找到具有相应资格并愿意与您合作的监督公司。可以以他们的名义投标并签订合同。至于您与监督公司之间的利益分配,取决于你们两个人如何谈判。一般而言,如果双方关系相对密切并且彼此信任,则监管公司将收取5至10点的管理费(如果借记帐户则加收税款)。此外,监理公司需要派遣一名董事,如果他在该项目上工作,您还应该支付费用(您也可以为其命名,实际工作使用您自己的副主任或董事代表以及其他主管)。我曾经在一个合作项目中担任过一家监督公司的董事,并有过类似的经历。
监督单位是一般纳税人,监督服务费完全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规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法》及其实施规则,第10条规定:
1.出售商品或提供应税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应向购买者开具特殊发票;
2.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的香烟,酒精,食品,衣物,鞋子和帽子(不包括劳动保险专用部件),化妆品和其他零售产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3.如果小规模的增值税纳税人需要开具特殊发票,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4.除非法律,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否则不得开具销售免税商品的特殊发票。
2.应根据以下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项目已完成,与实际交易一致;
2.笔迹清晰,不允许有行或错行;
3.发票联和扣减联上贴有特殊的财务印章或特殊的发票印章;
4.根据发生增值税税款的时间开具。
买方有权拒绝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特殊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