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资本弱化避税案例,利用资本弱化避税的案例

提问时间:2020-04-23 0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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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4-23 0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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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弱化避税。?

你好!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我们将回复如下。如果信息不完整,请再次与我们联系!资本稀疏和避税意味着公司避税,减少股权比例,增加债务融资的比例,并使用贷款代替集资进行融资。欢迎再次咨询!

辨析:有关国家采用独立核算原则来限制企业利用资本弱化方法进行避税。

由于《成本或费用转移避税法》涉及的范围,税务部门针对利用资本稀疏进行了反避税调整。但是,国家税务总局的公开信息中没有明确的“非法”陈述。可以看出,中国税收制度的不完善给那些精通避税技能的外资企业留下了空间。

Robert A. Green(1993)认为,跨国公司在不同税收管辖区转移收入的方式之一是战略性地使用债务融资。由于利息支出通常可以扣除为成本,因此,如果一个国家的母公司向另一个国家的子公司提供贷款,则应税收入可以通过利息形式从子公司转移到母公司。尽管可以使用“独立会计定价原则”来调整公司之间独立会计贷款利息的确定,但可以预期该原则将被用于解决使用金融工具规避跨国公司之间税收义务的问题。这个原则有一定的局限性。为了应用独立会计准则来抵制使用融资工具避税,税务机关必须以非关联公司为基础。避税。由于利息支出通常可以扣除为成本,因此,如果一国的母公司向其他国家的子公司提供贷款,那么贷方将不会根据类似的贷款条件向独立公司提供贷款,但是预计该原则将用于解决跨国公司之间的问题。使用融资工具逃避税收义务时,涉及“成本或费用转移避税法”。可以看出,该原理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但是,国家税务总局的公开信息中没有明确的“非法”陈述。尽管可以使用“独立会计定价原则”来调整公司之间独立会计贷款利息的确定。 Green(1993)认为,跨国公司在不同税收管辖区转移收入的一种方式是战略性地使用债务融资。大。

罗伯特·A。税务部门在遇到第三方贷款时,采用资本稀疏措施进行了反避税调整,将企业之间的债务关系重新确定为权益关系(或者否认可以扣除债务的利息费用)。税务机关必须确保,如果贷方和借款人不是跨国公司的关联公司,则应税收入可以以利息的形式从子公司转移到母公司。中国税收制度的不完善,使外资企业在操作方面具有深厚的避税技巧拥有重新获得第三方贷款资格的空间,税务机关必须假设非关联公司不会根据借款条件相互提供信贷

谁能提供一些跨国公司利用弱化资本避税的真实案例

资本稀疏通常是跨国公司避免在世界范围内征税的一种手段。近年来,国内公司还开始利用资本稀疏来避免税收。本文以XX市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例,揭示利用弱化资本避税的公司的新趋势,以期使税务机关切实开展反避税工作。 。

1.案情简介

(1)D公司由于操作异常而被纳入当地税务部门的检查范围

D机械有限公司是XX市的一家内资企业。它成立于1998年,位于经济开发区。它有一个6,000平方米的工厂厂房和办公楼,约有150名员工。它的主要业务范围是制造,销售和加工。工程机械及配件,金属材料零件及制品。D公司的投资方为进出口B公司,注册资金500万元。2007年2月,XX市地方税务局的反避税人员在分析公司2006年的财务数据后发现,多年来公司的营业利润一直保持在极低的水平。同时,公司的注册资本,销售规模和总资产也在不断扩大。反避税人员注意到,公司开业八年来累计投入资金3500万元,但账面利润累计亏损1800万元。在未收回500万元初期投资的情况下,B公司于2007年追加投资9000万元扩大生产规模。

(2)指标分析揭示了线索

税务人员发现,通过对D公司损益表中的某些数据进行审核,D公司2006年的财务费用共计656万元。前几年财务费用一般不超过20万元。元,财务费用突然公司增长了30倍以上。作为备件制造公司,D公司由于追加投资而积累了雄厚的资金。此外,近年来,该国增加了对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该公司用于筑路机械的配件也卖得很好。,不可能从外部借用。

(3)在评论中找到的证据

检查组决定对D公司的财务费用进行特别检查。真实的贷款协议如下:“按照公平,诚信和合作的原则,经过双方的友好协商, D公司与E公司之间的贷款合同现在是计划达成以下协议,内容如下:...贷款总额2600万元,年利率25%,分月还息...协议日期:12月2003年。“贷款协议浮出水面。根据内资企业的税收规定,允许纳税人之间相互借款的利息支出,以不高于同一类型金融机构在同一期间内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扣除。期。根据这项规定,税务人员调整了D公司的利息支出税,使D公司2004-2006年的应税收入增加了1,372万元。 D公司应补缴外国企业所得税325万元。

(4)进一步检查和复制可疑点

认为反避税工作已经结束,但仔细的检查员发现E公司是一家民间福利企业,并享有免征公司所得税的政策。D公司和E公司可能滥用了税收优惠政策以避免征税。检查员立即延长了对E公司的检查。经检查,发现E公司确实是一家享受减税和免税政策的公民福利企业,但是E公司的公司成立注册信息表明E公司是C公司的全资子公司。D公司与E公司之间的关系不包括在内。检查再次陷入僵局。但是,检查人员还注意到,四个公司B,C,D和E从事的行业几乎都是机械加工。四家公司之间还有其他联系吗? 7检查团队将公司分为两个公司。与C公司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令所有人感到惊讶。调查发现,公司B和公司C均为XX市一家知名集团A公司控制的子公司,并且公司B和公司C具有关联关系,即A,B,C,D和E公司有关联的关系。D公司和E公司使用其中的多种投资关系掩盖了两家公司具有关联关系的事实。

整个“税收筹划”的真相在于,为反避税工作精心设计了该小组的组织结构和运营方法。许多公司的分阶段成立是为了掩盖真实的交易过程并转移利润以避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在确认D和E隶属于每家公司集团后(国税发[2000] No. 84):关联企业的贷款超过注册资本的50%的利息不能在税前支付。D公司按当前金融机构贷款利率计,2004-2006年共支付利息1950万元。 D公司无法扣除约1,830万元的税前利息。约604万元。

从上述情况可以看出,以资本弱化形式出现的避税行为已成为中国内资企业避税的新趋势,并被越来越多的内资企业所采用。与“高进低出”等常见避税方法相比,这种避税方法更加隐蔽,危害更大,容易造成税收损失,应引起重视。

其次,资本稀疏税制度对我们经济的影响

世界上许多国家/地区都对资本薄弱的税收施加了限制。这件事情是由很多原因导致的。主要原因是防止避税活动和保护国家税收权利。

III。西方主要国家为应对资本稀薄和避税而采取的措施

(1)美国:安全港规则

安全港规则(也称为固定债务/权益比率方法)是在税收中限制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的比率。安全港规则意味着在上海进行税前和税后扣除是安全且免税的,但在香港以外地区则是不安全且应税的。美国规定的固定比率为1.5:1。除了美国规定的固定比率标准外,美国还明确定义了贷款类型,计算贷款资本的时间以及适用的目标。安全港规则。

1.对各种类型的贷款采用不同的税收待遇。针对贷款类型的不同特征,美国对各种类型的贷款资本有不同的规定:(1)一般投资贷款。也就是说,要求股东以贷款形式对企业的长期投资应包括在贷款资本中。(2)短期借款。由于不计息,在美国境内90天以内的股东应付款期的部分不包括在贷款资本中:在股东享有的90天以内的部分应在90天以内。(3)背对背贷款。也就是说,股东首先将钱存入银行,然后银行向公司提供贷款。美国规定,不能在税前扣除利息,并且贷款不包括在贷款总额中。(4)无关联第三方向股东提供的贷款。美国将此类贷款计为总贷款资本。(5)混合融资工具(HybridFinancing Instruments)。因为它具有贷款和股权投资的两个特征,并且仅支付利息,所以没有还款期限,可以转换为公司股份,损益分配,参与准备金和破产清算。贷款包括在贷款资本中。

2.贷款资本的纳税确认时间。不同类型的公司贷款有不同的期限和不同的贷款时间。贷款总是动态的。在计算债务金额时,美国使用年末方法计算年末的贷款余额是否超过总资本余额(权益余额和所有贷款余额的60%为标准。

3.贷款提供者的身份和安全港规则的目标。在计算债务/权益比率时,美国以公司的总债务为基础,而不考虑贷款提供者是否与公司有关。因此,中国在制定资本稀疏法律法规时应积极与有关国家进行谈判,并及时修订双边税收协定,使相互协商程序涵盖资本稀薄法律,将超额利息视为股息,并避免双重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