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是非法的,不,您必须引用特定的关联交易,定价规则,当然,如果您使用关联交易来转移利润,则当然行不通,则必须纳税。
关连交易(Connected transaction)是企业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关连交易是在公司运营中经常发生的交易,容易产生不公平的结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关联方交易十分普遍。从有利的角度来看,交易的双方由于关联方的关系可以节省大量的交易成本,并且可以利用行政权力来确保商业合同的优先执行,从而改善交易效率。消极的一面是,由于关联方可以利用行政权力来匹配交易,因此在非竞争条件下可能使交易的价格和方式不公平,从而可能侵犯股东或部分股东的权利。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也很容易。
根据财政部于2006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的披露”(2006年),如果一方控制,则由另一方共同控制如果施加了重大影响,并且两个或多个当事方受同一方的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则它们构成关联方。
这里的控制权是指确定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从企业的商业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利。所谓“重大影响力”是指有权参与企业财务和经营政策的决策,但不能决定这些政策。参与决策的主要方式包括:在董事会或类似机构中派代表,参与决策过程以及交换管理人员。上述与关联方之间的资源或义务转移有关的所有事项,无论是否收取价格,均视为关联方交易。
非公平关联交易者应承担某些法律责任。
不公平的关联交易是指特定关联交易的特定内容。交易结果实质上是不公平的,这不利于交易的相关权益持有人,尤其是参与交易的非关联方的权利。
2009年2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税收特别调整实施办法(试行)》,规定了企业关联交易的具体规定。您可以在线搜索以下载和学习。
特别税项调整:就“一般性税项调整”而言,是税务机关出于反避税目的针对纳税人特定税项进行的税收调整,包括纳税人的转让定价,弱化资本受控外国公司进行的税收调整和其他避税情况。一般而言,一般税收调整是基于企业的日常运作,而特殊税收调整是基于企业联系交易并违反独立交易原则的“特殊情况”。与我们常说的“反避税”相比,它们本质上是相同的,只是“反避税”是一个普及的中文版本,而“特殊避税调整”是一个专业化,国际化的。争论
转移定价:是指关联公司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转移无形资产等时设定的价格。在跨国经济活动中,使用关联公司之间的转移定价来避税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逃税方法。通用方法是:高税率国家的企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并将无形资产转移到其低税率国家的分支机构。资产价格低廉;低税国家的公司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服务以及将无形资产转移给高税国家的子公司时设定了高价。这样,利润就从高税国家转移到了低税国家,从而达到了减轻其税收负担的目的。
独立交易原则:指这样的原则,即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的所有各方都按照公平交易价格和商业惯例来遵循商业交易。也就是说,完全独立且不相关的公司或个人,根据市场条件下采用的定价标准或价格,处理相互收支分配的原则。
受控制的外国公司:这是跨国纳税人进行国际避税的重要手段之一。用外行的话来说,就是在避税天堂建立一家外国公司,然后利用避税天堂中低税率或无税的优势,通过转让定价和其他方式将部分利润转移到避税天堂中的公司,并使用某些国家推迟税收规定。在避税天堂公司中长期积累利润,从而逃税。
资本削弱:是指企业通过增加贷款(债务投资)的比例和减少股本(股权投资)以减轻企业的税负,从而增加税前扣除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