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供境外建筑服务及其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五,纳税人以长期(短)租金,增值税是根据住宿服务支付的。
“针对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发行特殊增值税发票的试点项目。房租行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其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人民币(或每季度销售额超过9万元人民币)提供住宿服务,出售商品或其他对于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税行为,可以通过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发出,而主管的国家税务机关将不再代其发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