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月底,损益表的金额结转到当年的利润表。损益记在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中。无需进行损益结转分录。季度报告时,根据申报表中各项目的内容填写,所有数据将反映在相关的公式栏中。
损失补偿政策是中国企业所得税的重要优惠措施。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个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如果收入不足以补偿,可以逐年续期,但最长续期不得超过五年。 “这为企业亏损的税收筹划提供了政策基础。
公司所得税,外资公司所得税和外国公司所得税都有弥补损失的政策规定,因此,弥补损失的纳税人范围包括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内资企业必须是独立的会计公司。必须在银行开立一个结算帐户,必须独立设置一个帐簿,必须准备财务报表,并且必须独立计算损益;外资企业必须是在中国没有生产经营机构或地方的企业。企业亏损。它不是指公司利润表中反映的亏损额,而是根据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税法进行核实后,针对公司财务报表中的亏损额进行调整的金额。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在一个纳税年度亏损100万元,可以在下一纳税年度的1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中抵减。如果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可获得33万元的税收补偿收益。这是亏损带来的节税效果。但是,这不足以完全解释问题。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纳税人的年度损失可能由下一个纳税年度的收入补偿。如果下一纳税年度的收入不足以补偿,可以逐年续签,但续签期限不得超过5年。
例如,如果某企业在1997年的年度亏损为100万元,在1998年的应税收入为120万元,而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则1997年的100万元亏损可以是: 1998年完全恢复。1998年,收入20万元仅需缴纳所得税6.6万元。假设资本成本率为10%,则企业获得的税收补偿收入的现值为:100 * 33%/(110%)= 30(万元)。
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之初开始,内资企业除亏损外,还可以享受“两免三减”,“五免五减”等税收减免。确认“起始利润年度”。这是外商投资企业税收筹划的关键。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外商投资企业在开业当年盈利,并且在年中开业,则当实际生产经营期限少于6个月时,可以选择从明年此时,对于外资企业而言,减免所得税的时期,“开始盈利年度”的确定直接关系到未来的减免税收优惠待遇,进而影响到税收。企业的负担。投资公司应将损失补偿与其他优惠政策结合起来。
对于已累积或合并税项亏损的会员公司,母公司可以直接抵销其他会员公司的收入或合并到母公司中的亏损金额,而无需通过以下方式获得补偿:随后几年的企业。如果合并后的企业不再具有独立的纳税人资格。合并前未弥补的经营损失,可以由合并公司以以后年度的收入予以弥补。因此,对于一些长期的高利润公司,您可以考虑合并一些亏损企业,以减少其应税收入并节省税款。。对于某些集团企业,采用汇总合并税金的方法,用亏损企业的利润来弥补亏损企业的损失,也可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获得最大的税收补偿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