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建筑劳务企业应按“建筑业”或“服务业”差额全额缴纳税款。没有明确的规定。在过去的几年中,所有建筑劳务企业都按照后者纳税。关于减少的代收工资是否包括企业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工人的工资,尚无明确规定。劳务公司的税收问题
1.开票情况更为严重。一些劳务公司属于“发票公司”(不能派遣劳务人员)。在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后,他们开具劳务发票。想要在成本和费用方面大惊小怪的企业要注意劳务公司,花少量钱,以达到逃税的目的。
2.采取措施逃税。按照规定分配和核算劳动工资,未按照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采取单人多派,虚假表,假工资,伪造资金流动等方式,自由分解高劳动力工资,以试图规避应预扣的个人所得税或掩盖其虚假发票的事实。
3.对适用的税收政策感到困惑。建筑劳务公司与劳务派遣公司不同,不符合财税[2003] 16号政策的适用范围。他们应根据“建筑业”全额征税。在实际操作中,应按“服务业”差额缴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