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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避税方法的案例分析
这家美国Ishiya跨国公司已在避税天堂百慕大设立了Imei子公司。Isia Company向英国出售了一批商品,销售收入为2000万美元,销售成本为800万美元,美国所得税率为30%。Isia Corporation将这次交易的收入转移到百慕大公司的帐户中。由于百慕大没有所得税,因此该收入无需缴税。
根据正常交易的原则,该公司在美国应缴纳的公司所得税为:
(2000万至800万)×30%= 360(万元)
但是,Yisiya公司没有通过“虚拟避税天堂业务”在公司的美国帐户上显示此交易。尽管位于百慕大的Imei子公司有收入,但无需纳税。如果Imei子公司使用该账面收益进行投资,则该收益也可以免征资本所得税;如果Imei子公司将此收入捐赠给其他公司和企业,它也可以支付赠与税。这是避税天堂的好处。
[案例284]
美国Mantefu公司在中国和日本设有两个分支机构:金刚公司和清逸公司。美国,中国和日本的公司所得税税率分别为35%,30%和30%。美国允许采用逐个国家/地区的抵免法进行税收抵免,但是抵免额不得超过与美国税率同时计算的收入金额。假设今年曼特夫公司在美国实现应税收入2400万元;金刚公司在中国的应税收入为500万元人民币;日本青衣公司亏损100万元。为了减轻税收负担,曼特夫公司采取了以下措施:降低出售给青衣公司的材料的价格,使青衣公司在日本的应税收入从0变为100万元。
让我们分析一下公司整体税收负担的变化。
1。正常交易条件下的税收负担
(1)金刚分公司已在中国缴纳了所得税:500万×30%
=人民币150万元
在美国的信用额度:500万×35%= 175万实际税收抵免额为150万元。
(2)青衣支行已缴纳所得税,在美国的信用额度为0。
(3)Mantefu公司的总信用额:150万元+ 0 = 150万元。
(4)Mantefu Corporation的已付美国所得税金额:
(2400万+ 500万)×35%150万= 865万
2。交易异常时的税收负担
(1)金刚分公司在中国已缴税:300万×30%= 90万元
金刚分行在美国的信用额度:300万×35%= 105万元,
90万元<105万元,信贷额度为90万元。
(2)青衣支行在日本已缴税:100万×30%= 30万元
青衣在美国的信用额度:100万×35%= 350,000元,
300,000 <350,000元,信用额度为300,000元。
(3)Mantefu Corporation在美国的总信用额:900,000 + 300,000
= 120万元
(4)由于曼特夫公司降低了对青衣公司的材料销售价格,曼特夫公司的销售收入减少至2200万元人民币(即2400万元人民币至200万元人民币)。Mantefu Corporation缴纳美国所得税
=(2400万+ 300万+ 100万)×30%-120万
= 860万元
随着新一轮税制改革的推进,税务实践部门和财政经济学家开始关注国际避税方法和中国反避税措施的研究,例如郑立建和马哲的《国际避税》方法和反避税措施”(“税收研究”,2005年),郭宏和朱香林的“新形势下的国际避税和反避税”(《经济研究参考》,2005年),尹中华和田明华的《外国避税的国际避税》。投资企业与中国的对策”(“世界经济研究”,2005年)。一些学者对避税进行了经济学分析,并提出了一些政策建议,例如屈顺兰,郑华章的《避税和反避税政策选择的经济分析》(《外国税收》,2006年),刘毅的《三维税制》。避税与反避税的视角“(“外国税收”,2006年)。一些学者还准备了一些特殊的硕士论文,例如杨艳秋的“企业所得税反避税立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4),张霞的“避税与反避税研究”(吉林大学,2004)。 2004)和王静的制定避税条款的必要性(北京大学,2004年)。
1.国际避税的基本内涵
很难给出国际避税的准确定义。根据每个家庭的优势,国际避税可以定义为:国际避税是指跨国纳税人在税收法规范围内通过个人(个人或法人)或团体(资金)(货币)使用法律手段。没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资产)跨税收边界的流向或非流向,以达到减轻或消除税收负担的目的。
从以上定义可以看出,国际避税与国际逃税不同。尽管两者都有导致减少东道国财政收入的后果,但国际避税本质上是使用法律手段减轻税收负担,而国际逃税则是利用非法手段实现上述目的。
2.避免国际避税的原因
任何事物都有其内部原因,国际避税也不例外。从内部角度来看,国际避税的内在动机是由于纳税人的强烈愿望,即尽一切可能减少税负。从外部因素的角度来看,主要是国家之间的税收差异。国家之间的税收差异如下:
1.各国税收制度中纳税人的纳税义务不统一。在各国的税收制度中,关于纳税人及其纳税义务的规定是最基本的规定,对其他规定有所限制。从各国现行法规来看,主要分为三类:
(1)如果某人是一个国家的居民,则必须在其居住国缴税;
(3)如果某人是一个国家的国民(公民),那么他必须在该国家纳税。
2.征税的范围和方法不同。各国对需要征税的税种,不需要征税的税种以及对不同收入征税的方式有不同的税种。例如,某些国家不对收入,财富或财富转移征税;一些国家不对资本收益征税。
3.申请税率有所不同。例如,对于所得税,一些国家实施比例税率,而另一些国家实施过高的累进税率。实行比例税率的国家也有不同的税率;实行超额累进税率的国家的税率和等级不同。
4.税基存在差异。例如,对于所得税,每个国家都规定了应纳税所得额的征收,但各国之间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有所不同。给予税收优惠将缩小税收基础,取消各种税收优惠将扩大税收基础。在固定税率的情况下。税基的大小决定了税负的水平。
5.避免双重征税的方法有所不同。为了消除和减轻双重征税,所有国家都采取了避免双重征税的方法。通常有三种主要方法,即信贷法,免税法和扣除法。这三种方法在消除双重征税方面是不同的。其中,免税方式最有利于纳税人,其次是抵免法,扣除方式最不利于纳税人。对于纳税人,他们当然希望最大程度地避免双重征税。
6.实际的税收管理级别是不同的。由于各种原因,各国的收集和管理水平之间存在一定距离。因此,尽管一些国家对税收责任有较严格的规定,但由于无法跟上征收和管理水平,因此并未严格执行税法。名义税负很重,实际税负很轻。
除了上述原因之外,还有一些非税法也对国际避税过程产生重要影响,例如移民,外汇管理系统,公司法和银行保密制度的存在习惯或其他保密责任。除了上述直接原因之外,诸如通货膨胀之类的东西也是重要的刺激因素。
III。国际避税的主要方式
国际避税的主要方式是:
1.人的运动。人口流动是指通过人口流动进行国际避税。对于个人而言,税法规定了通过避开居住地或搬迁居住地来减轻税收负担的全球流放税。对于公司纳税人,由于各国对公司纳税人的判断标准差异很大,有些国家以注册地为准,有些国家以总公司为准,有些国家以实际管理机构为准。标准。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避税需求进行选择,并在税负较低的国家成为纳税人。
2.人流不足。非流动人士也是避税的常见方式。非流动人口主要是为了通过信托或其他信托协议避免税收。最终,人不离开自己的国家或移居国外,而是留在自己的国家。同时,它指示他人通常以信托形式为他人在另一个国家/地区创建一种媒介,以转移部分收入或财产,从而使收入或财产的法律形式与它的原始所有者。
3.资金,商品或服务的流量。在国际避税中,资本,商品或服务的流动不亚于人流。因为人流往往更加引人注目,而资金,商品或服务的流向则更加隐蔽,各国税务机关很难控制。
4.资金,商品或服务不流通。这主要是为了利用各国税法中有关延税的规定,通过低税国家或免税国家(指无所得税)中的实体(通常是法人)积累收入和财产。例如子公司)。尽管就最终结果而言,资金,商品或服务的不流动无法避免纳税,但暂时纳税人无需缴税。
5.流与非流的结合。国际避税可以通过移动或非移动进行。人员和资金的流动与非流动相结合。
第四,国际反避税方法
为了防止纳税人使用各种方法避税和维护本国的合法权益,各国采取了各种措施。综上所述,不外乎两个方面:一是通过颁布和修订《国内税法》等有关规定,改变某些问题上无法遵循的状况,进一步完善税法制度,加强对税法的监督。跨国纳税人。与管理:第二,通过与其他国家签署相关税收协定,获得其他政府和税务机关的合作与协助,以弥补国内立法中的缺陷和不足。
1.国际税收合作。各国的经济关系越来越紧密,跨国公司也在不断发展壮大。加上各国税收制度和税收负担的差异,纳税人利用了税法上的漏洞,并采用了转让定价等方法来逃避和避税。当局很难直接控制和防止在其领土外发生的各种避税和逃税问题。另外,由于存在避税天堂,各国税务机关需要加强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合作。通过交换税收信息,它们可以占用尽可能多的空间。采取联合行动防止逃税和避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