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这不被视为公司财产的混合体。我以前的单位是这样的。没关系。不用担心
《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的独立身份和股东的有限责任破坏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的独立身份和股东的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并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则该公司的债务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64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的财产,应负连带责任。为公司的债务。”
这是《公司法》对公司法人资格否认制度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