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避税论文3000字,国际避税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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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4-22 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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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需要经济法有关企业法的论文3000字

论经济企业现金流量管理

总结: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企业现金流量管理问题作为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也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它不仅能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企业,也影响企业的有序经营。本文首先分析了现金流量管理对企业的重要性,然后阐述了现金流量与企业财务风险之间的相关性。最后,结合中国企业的现状,讨论了现金流量管理存在的问题及相应的对策。

关键字:企业;现金周转;管理;战略控制

现金流量管理是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可控性和有序性是企业的良性运行,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如何正确认识现金流量管理问题并使之规范化是现代财务管理的重要课题之一。据统计,大多数发达国家的破产公司表明其账簿上的资金是可盈利的,但是良好的盈利能力并不能保证企业。它已经健康发展了很长一段时间,而破产的主要原因是资本流动的失败。因此,只有足够的现金流量才是企业持续经营的必要条件。如果企业的资本回报困难,即使利润率很高,也会因无法及时偿还相应债务而造成企业经营危机。

1.现金流量管理的意义

现金流量管理作为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企业的运营和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首先,良好的现金流管理可以提高公司的生存能力。在最近的金融危机中,货币市场出现了普遍的信贷紧缩,公司的外部融资难度急剧增加,一些公司盲目追求增长。尽管它们拥有丰富的账面利润,但由于现金流量不足以偿还债务而陷入经营困境。他甚至被迫破产。其次,现金流量管理有助于降低企业的财务风险。通过对现金流量情况的分析,经营者可以了解企业的​​盈利能力,偿付能力和财务灵活性,从而有效地警告和管理流动性风险。最后,现金流量管理可以为公司估值提供必要的信息。在现代社会中,合理地评估诸如并购,资产重组和股权交易等经济活动的基础。实际上,折现现金流量模型是最常用的估值模型之一,因此,加强现金流量管理可以为公司提供更有效的市场估值。-温文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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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避税方法的案例分析

这家美国Ishiya跨国公司已在避税天堂百慕大设立了Imei子公司。Isia Company向英国出售了一批商品,销售收入为2000万美元,销售成本为800万美元,美国所得税率为30%。Isia Corporation将这次交易的收入转移到百慕大公司的帐户中。由于百慕大没有所得税,因此该收入无需缴税。

根据正常交易的原则,该公司在美国应缴纳的公司所得税为:

(2000万至800万)×30%= 360(万元)

但是,Yisiya公司没有通过“虚拟避税天堂业务”在公司的美国帐户上显示此交易。尽管位于百慕大的Imei子公司有收入,但无需纳税。如果Imei子公司使用该账面收益进行投资,则该收益也可以免征资本所得税;如果Imei子公司将此收入捐赠给其他公司和企业,它也可以支付赠与税。这是避税天堂的好处。

[案例284]

美国Mantefu公司在中国和日本设有两个分支机构:金刚公司和清逸公司。美国,中国和日本的公司所得税税率分别为35%,30%和30%。美国允许采用逐个国家/地区的抵免法进行税收抵免,但是抵免额不得超过与美国税率同时计算的收入金额。假设今年曼特夫公司在美国实现应税收入2400万元;金刚公司在中国的应税收入为500万元人民币;日本青衣公司亏损100万元。为了减轻税收负担,曼特夫公司采取了以下措施:降低出售给青衣公司的材料的价格,使青衣公司在日本的应税收入从0变为100万元。

让我们分析一下公司整体税收负担的​​变化。

1。正常交易条件下的税收负担

(1)金刚分公司已在中国缴纳了所得税:500万×30%

=人民币150万元

在美国的信用额度:500万×35%= 175万实际税收抵免额为150万元。

(2)青衣支行已缴纳所得税,在美国的信用额度为0。

(3)Mantefu公司的总信用额:150万元+ 0 = 150万元。

(4)Mantefu Corporation的已付美国所得税金额:

(2400万+ 500万)×35%150万= 865万

2。交易异常时的税收负担

(1)金刚分公司在中国已缴税:300万×30%= 90万元

金刚分行在美国的信用额度:300万×35%= 105万元,

90万元<105万元,信贷额度为90万元。

(2)青衣支行在日本已缴税:100万×30%= 30万元

青衣在美国的信用额度:100万×35%= 350,000元,

300,000 <350,000元,信用额度为300,000元。

(3)Mantefu Corporation在美国的总信用额:900,000 + 300,000

= 120万元

(4)由于曼特夫公司降低了对青衣公司的材料销售价格,曼特夫公司的销售收入减少至2200万元人民币(即2400万元人民币至200万元人民币)。Mantefu Corporation缴纳美国所得税

=(2400万+ 300万+ 100万)×30%-120万

= 860万元

求一篇关于税法的论文,3000字左右

中国税法体系的宏观检验

摘要]在中国,随着税制改革,特别是1994年的税制改革,建立了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的复合税。

制度,并颁布了一些税收法律法规,税收法律体系已初步建立。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公共财政与政治法制建设的要求相比,不仅现行税法存在许多问题,而且还没有建立完整的税法体系。鉴于此,请尝试

迫切需要完善我们现行的税法,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税法体系。这不仅仅是建立社会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金融体系的需求对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和实现依法治税的目标也是必不可少的

是的。

[关键词]税法体系;立法权;基本税法;实体法;程序法

中国的税收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各种税收法律法规为组成部分的多层次税收法律。

系统在中国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中国,尚未建立完整的税法体系,目前的税收

方法仍然存在许多问题。这不仅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共财政的建设和法治不相容,而且

这也与保护公民财产权以及国家机关的分离和制衡相抵触的宪法思想背道而驰。因此,完善中国税法体系显得尤为重要

特别紧急和必要。

1.中国税法体系的现状

法律制度是指一个国家根据不同法律部门对所有法律法规进行分类和组合而形成的系统有机体系

统一的联系方式。[1]它应包括一个国家的所有现行法律,不应省略,否则它将不是一个完整的系统。

法律系统的内部组成部分是法律部门,它具有系统的特征。它需要完整的法律类别,严格的结构和内部协调。所有方法

法务部门必须遵守宪法并与之保持一致,并且每个法务部门还必须由基本法以及一系列法规和实施规则组成

完成的结构。鉴于与法律制度定义的一致性,税法制度应表示为:在税法基本原则的指导下,一个国家不

一个统一的整体,由相同的税法和法规组成,并与各个部分有机地联系在一起。

目前,中国已初步建立了适合中国国情的多层次,多税种,多环节的税法体系。但是由于我们的经济

由于体制改革的复杂性和不稳定性以及税收立法的滞后,当前的税收法律体系仍然无法适应经济发展

的某些问题尚未达到建立完善和科学的税法体系的目标。

首先,作为税收立法基础的宪法规定过于简单,无法为中国的基本税收立法提供直接的宪法基础。现在

宪法仅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这项规定只是宪法对公民的基本含义

商业法规之一没有规定纳税人的权利,也没有规定纳税人应依法征税,这似乎是不合适的。

第二,税法原则体系尚未建立。在现代国家中,税收活动必须遵循的所有一般原则应为法律形式

可以肯定的是,缺乏税法的基本原理将全面影响税法体系的建设。

再次,税收立法授权系统是不合理的。中国现行涉及税收立法权的法律主要包括《宪法》,《立法法》和《税收法》。《

收款和管理法》,但由于该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和协调性。由此引起的突出问题是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

关在行使税收立法权方面拥有很大的酌处权。

第四,税法体系的内容不完整,缺少相关的法律规范。中国没有基本税法,实体税法和程序法

也不完整。这不能有效消除平行的独立税法与其他问题之间的矛盾。

不利影响。实体税法中的主要税种并不完美,同时,一些优良的税种,例如遗产税和环境税,

边界税和社会保障税仍不存在,应在适当时候征收。[2]税收程序法仍然有待完善,有必要改善税收责任和纳税人权利

救济和其他法律制度。

最后,税法与税收行政法规的比例不平衡,立法技术也不高。除了上述很少的税法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

除常务委员会外,税法的实体法部分基本上由国务院及其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行政法规和部

门法规的有效性和权威性很低,其内容不可避免地会重复和重叠。尤其是,没有一种税收具有很高的效力和更大的权威性

基本法,由于部门利益和地方利益的保护主义倾向,很难实现税收法律制度的统一,法律的方式很多,而且很容易产生法律

法律法规相互冲突,相互矛盾。同样,由于有多个法律,很容易在立法中产生技术问题。总之,主要是名字

混乱,表情不规则且缺乏系统化。

第二,构建中国税法体系的方式

“公民有义务依法纳税”,并且宪法未明确确认税收法制。因为它没有说明公民的应纳税额

它必须依法生产和执行,并且未说明纳税人应依法征税。为了弥补立法的不足,“税收

《税收征管法》规定,征税,暂停税收征管,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组织,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该规定使税收法制仅在法律上建立,而不是在宪法上建立,尽管

的积极意义也值得认可,但由于排名较低,其有效性受到限制。同时,这不是税收法律原则的完整列表

。在中国目前的财政收入中,税收已经占据绝对主导地位,这表明中国已经成为税收大国。“传统在

制度下,国家为公民提供就业和福利,而公民为国家提供合理支持的社会契约已经过时了。新社会迫切需要

合同。国家将为我们提供良好的产权保护和足够的公共物品,并且我们向国家纳税。 “ [5]宪法

法的目的是控制国家权力并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税收权与公民基本权利之间的界限应由宪法规定

明确规定提供宪法,以保障国家权力的正常行使,避免不当行使国家的税收权力损害公民的财产权

性基础。[6]关于税收宪法的内容,我们首先可以考虑在宪法中明确规定税收的法律原则和税收公平原则。法定税收

原则是税收构成的基本符号。没有本文,就不能将其视为真正的税收构成。公平是税收合理性的基础。

主题是近年来我们社会中的一个热门问题,宪法规定的税收公平原则具有示范作用。此外,应在宪法中添加

包括纳税人权利保护的内容。

2.建立税法的基本原则。在中国建立完善的税法体系时,应确立以下税法基本原则:(1)税法原则

然后。这意味着税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必须由法律规定,税法的各种构成要素必须并且只能由法律规定

确实有规定。在此应特别指出,此处提到的法律限于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除外。[7]标志

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仅基于法律规定,对任何征税或减税对象没有法律依据。法定税收

包括三个要素:法定税收要素,明确税收要素和法律税收。(2)税收公平原则。税收公平原则不仅是

是关于纳税人之间税收负担分配的法律原则,并且在州和纳税人之间以及在不同的国家机构之间划分

匹配税收权利和义务以及税收利益的法律原则。税收公平原则主要包括公平分配税收权力,税收权利和义务

的三个方面是公平分配和税收负担的​​公平分配。[8](3)税收社会政策原则。这意味着税法被国家用来实施各种

社会政策主要是经济政策最重要的基本手段之一,其实质是税收经济职能的合法化。[9]中国社会

市场经济中的许多社会和经济问题都需要由国家根据税法通过税收杠杆来协调。税收的社会政策原则

成立后,税法的其他基本原则,特别是税收公平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限制和影响。如何计税

Pingping不仅取决于每个纳税人的负担能力,而且还要考虑整体的社会和整体利益。

(3)科学定义税收立法授权系统

中国目前的税法体系在法律法规的比例,法律法规之间的冲突以及立法表达方面存在不平衡。

中各种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的税收立法授权系统。因此,税收立法权的分配可以安排如下:

1.适当扩大和规范地方税收立法权。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适当划分和有效分配税收立法权是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地区的惯例。当前,中国的税收立法权高度集中于中央政府,确保国家税收政策的权威和税收至为重要。

法律的统一性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带来了诸如税收监管缺乏灵活性以及税收的经济效率低下等问题。[10]这个

的情况与我们的国情不符。在某些情况下,税收立法的集中化和中央政府对资源的统一分配效率低下

的。根据地方经济和税收来源,最好在确保中央税收立法权主导的前提下,让地方政府享有适当的税收立法权。

情况,财政收入和支出需求以及经济发展目标和其他客观条件,相应地调整了税项和税率。[11]这样,有利于加强地方政府

的责任心和参与感也有助于调动当地的热情并促进当地的发展。同时,适当扩大和规范地方税收法规还需要

法律权力来规范本地收入行为。

2.遵循权威集中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税收实际上剥夺了其部分经济利益

,因此,必须强调的是,未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任何机关均无权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免费收取金钱,更不用说

必须被迫收集。具体来说:(1)征税权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 (2)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

一般税法; (三)国务院可以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税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4)地方税法

机关的税法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其实施规则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3.严格监管税收授权立法。税收授权立法是指立法机关将自己的税收立法权授予另一方

由负责税收立法的机构开展的税收立法活动。[12]中国目前有一个国家行政机制

关于侵害税收立法机关立法权的问题。根据税收法制,应在税收立法中执行法律保留原则

立法机关为立法机关。要执行税收立法,行政机关必须经过国家立法机关的授权,并严格遵守授权立法

的限制。

(4)制定基本税法

基本税法是税收领域的宪法。

目标是通过严格的立法程序制定的基本税法。它是国家税法体系的主体,在其他国家税法中起着重要作用

领头人。《基本税法》确定并体现了一个国家的基本税收制度,并共同反映了一个国家的经济,政治制度和制度。

系统。《基本税法》具有统一性和稳定性,有利于税收征管过程中法律原则的实施。同时避免每种税收类型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特殊程序和解释规则。《基本税法》的制定有利于结束税收法律体系的混乱和内容

矛盾为建立科学而完善的税法体系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因此,在中国实施《基本税法》的立法时,我们可以考虑将其结构安排如下:第一章“一般规定”。基本税法的主要规定

的立法依据和立法目的;税收的定义;税法的基本原则;基本税收制度。第二章“税收管理系统”。主要规定

在中国已经征收和即将征收的税种,中央税,地方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的划分原则;

等待。第三章“税收管辖权”。主要规定了我国的税收管辖权和建立税收管辖权的原则来解决国际税收管辖权

权力冲突和区域间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的原则,方法和方法。第四章“税收管理”。税务机关的主要规定

税务机关的状态,权限和职责,组织和管理系统。第五章“纳税人”。主要规定纳税人的资格

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对纳税人的保护。第六章“税收的收集与管理”。在这里,只需概述税收征管的基础

对于此内容,特定规则适用于《税收征管法》。第七章“税收监督”。主要规定税务机关向纳税人付款

监督检查;有关机构的设立,权限,职责和监督程序。第八章“法律责任”。主要规定承认税收法律责任

的基本原则和税收法律责任的基本形式。第九章“附则”。主要解释一些基本术语;规定税基

本法律的适用范围。

(5)完善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提高税收立法水平

1.完善税收实体法。税收实体法是税法的基本组成部分,而我国的税收实体法主要是建立在

以所得税为主体的复合税制,适时添加一些新税种,逐步完成每种税种的立法程序,并完善每个实体的税法

法律层面,维持税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1)进一步完善现行的实体税法。一是完善增值税法律。增值税

是中国目前的主要税种,具有税收来源广泛和税额大的特点,在确保国家财政收入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也存在

存在一些问题,例如未扣除固定资产购买中包含的进项税额,从而产生了双重征税,必然会产生不公平的税收负担;

高科技产业和基础产业中固定资产的比例通常高于其他产业,这势必会增加这些产业的税收负担,不利于

这些行业的发展。因此,有必要将基于生产的增值税逐步转换为基于消费的增值税。实施消费者增值税意味着

可以从此期间的发票中完全扣除在此期间购买的固定资产所缴纳的税款,从而完全消除了生产型增值税的双重征税

的缺点。[13]当然,这将对财政收入产生重大影响,需要谨慎而逐步的进步。第二,完善个人所得税法。经济

是一个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在国家财政收入中所占的比例越大,这就是为了实现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经济发展。

不可避免的经济和社会政策。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中国的经济结构和社会政策目标也将发生变化。

在国家财政收入中的地位也将变得越来越重要。如果个人所得税仍被用作地方税,那么国家财政预算可能会很困难

负。另外,中国的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为主要纳税人,这完全是从个人收入的角度设计的,没有考虑到整个家庭

支出。在我国,目前有相当数量的失业者。这种不考虑整个家庭收入的方法符合税法的社会政策原则

相反。因此,建议:首先,将个人所得税从地方税改为中央税或中央和地方共享税;第二,从个人变更主要纳税人

改为家庭。另外,对于消费税,要适当调整税率,扩大征税范围。对于营业税,设置的税项太粗而太笼统

减少和豁免需要不断完善和完善;对于关税,有必要加强国民待遇和公平税收负担,优化关税结构。[14]提高电流

财产税法,资源税和其他与资源有关的税率应提高;制定了反倾销和反补贴税,直接

这是极为重要的税法,尽管国务院有法规来为迫切需要做准备,但从长远来看,它应该采取法律的形式。(2)及时制定

一些新的税法。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结构的变化,有必要根据新的国情适时开征一些新税种。最紧急的是

障碍税,环境保护税和遗产税。

2.完善税收程序法。2001年修订的《税收征管法》在税收管理和税收方面形成了一系列方面。

列是一个相对完整的系统,但是仍然存在一些不足。如果没有税收管辖权的规定,那么不同地区之间的管辖权就不会有争议

有规定的法律解决方案;在核查,调整,减税,免税方面,仍然缺乏必要的规范程序。

自由裁量权太大;缺乏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撤销税等权利的具体程序,因此有待进一步完善。[15]中

在税收减免法中,最突出的问题是税收纠纷的双重前提,即按照《税收行政复议规则》的规定:纳税(或

提供担保),然后再进行重新考虑,进行诉讼。在双重前提下,税务机关很容易导致纳税人权利受到侵犯;这样的两倍

重新定位它也是不经济的,这增加了纳税人保护自己的权利的成本,并且不利于保护纳税人的权利;

如果纳税人没有钱或没有足够的钱来支付所有有争议的税款,那么他不仅没有资格进行税务行政复议,而且还可以彻底

已失去提起税收诉讼的权利,因此应将其取消。关于税收代理法,中国于1994年发布了“税收代理临时办公室”。

法建立了税收代理系统。税务代理对于维护纳税人的权利和减轻税务机关的负担非常重要。

由于我们的税务代理机构起步较晚,因此仍然存在许多问题。更为突出的是税收代理作为代理的问题。必须指定税务代理

是具有独立身份的服务社会中介组织。此外,有关税务代理的法律法规有待进一步完善

目前,中国有关税务机关的大部分法律法规都是部门法规,法律效力不高。

3.提高税收法规的技术水平。要解决中国税法体系混乱的局面,除了理顺税收立法权外,还必须

加强对税收立法技术的研究,提高立法水平。对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第一,统一税法名称设计;

第二是标准化税法结构的设计;第三是使用严格的法律语言。

[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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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刘建文·税法专项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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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刘建文·WTO之下的中国税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