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内资房地产公司通常使用虚假成本来避免“手脚”上的税收,而外资房地产公司则善于使用“转让定价”来避税。所谓的“虚假成本”是通过人为增加成本,使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利润甚至损失最小化来避免征收所得税。
有6年房地产从业经验的人透露,调整报表以转移利润的行为在房地产行业非常普遍。例如,广州一家房地产公司希望将利润转移到国外,并告诉其会计师“接受2000万元人民币的海外业务接待费”。另一家房地产公司已将一些设计工作移交给其自己的海外关联公司,以设定很高的设计成本来转移利润。曾在广东一家大型房地产公司工作的财务会计师透露,该公司有三家独资文化公司和技术咨询公司,被称为多元化经营。实际上,这些公司用于进行关联交易以完成利润转移。下属公司每年收取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的所谓促销计划和咨询费,然后购买所谓的艺术品作为文化公司的固定资产,以完成最终的利润转移,因为这些艺术品来自母公司老板买的那个根本不值钱,而只是一个道具。2004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 2003年度中国纳税百强榜”上没有房地产企业。即使在专门为房地产公司设立的“ 2003年房地产开发与管理行业十大纳税”中,房地产公司所缴纳的税收总额也不容乐观。
2.避税的具体方法
1)是挂在经常帐户上的预售房购买款。保持预售房屋的购买占比,以便应立即缴纳的税款变成循环流动性,逃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这是房地产开发公司常用的一种方法。
2)根据收入原则,为提前收据出具收据,不发行票证,隐瞒收入或确认收入。从预售商品房收到的预收款仅发给购买者以“收款收据”,对帐务处理不进行预收款处理,或仅记录一组正在运行的帐目以进行内部控制。
3)它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确认收入。由于未清,账目未完成或商品房销售完成等各种原因而延迟缴纳企业所得税。
4)随意调整纳税申报额。由于资金紧张,一些房地产开发公司在这一年内随意调整其纳税申报额。通常的做法是在年初和年中减少申报金额,并在年末偿还。
5)这是一项“空置”政策,不会及时清算土地增值税。开发项目应在结算和销售完成后清算土地增值税,一些开发商尚未结算或故意离开一,二套尾楼。结果,整个项目无法结算,这影响了土地增值税的及时,全面入账。图书馆。
VI)是虚构列的开发成本,它任意扩大了成本支出的范围,而虚构列是工程成本。企业预收的销售款项,甚至已收的全部销售款项,均不计入收入或帐户外循环,从而减少或不支付房地产销售营业税金及附加。
VII)根据住房债务和自用商品房的收入原则,不确认收入。商业住房的补足付款仅记录在工程团队的往来帐户中,而未进行相应的收入调整。代理卖方的手续费直接从销售收入中扣除,从代理处收取的财产款的净增加额为应税营业额,从而减少了营业税。
八是扩大拆迁补偿面积,减少可售面积,结转运营成本。
九)是降价。没有正当理由降低商品房销售价格,从而少缴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10)故意推迟该项目的最终帐目和完成时间,以避免土地增值税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