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关于“个体工商户和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的税前扣除标准”的文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和合伙制个人所得税的税前扣除标准的问题的通知
蔡瑞[2008] 65号
1.不正确。新收购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在收购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不正确。退出后的合伙人对退出前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有效。在执行合伙事务中有不当行为的合伙人将被除名并撤回。
5.不。一个私人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其朋友提供担保。如果他的朋友不能还清债务,则由A承担还款责任;乙收回债务。
免税范围:个人赚取的国债利息,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教育储蓄存款利息和储蓄存款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员工
获得的定量资产:
1.对于以股份形式获得的个人雇员的定量资产,仅作为股息的基础并且不拥有所有权,不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2.员工以参与企业分配的形式从职工个人的量化资产中取得的股利和奖金,应按“利息,股利和股息”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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