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对这一利息的税前扣除有特殊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8条应允许企业扣除以下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利息支出:
(1)从金融企业借款的非金融企业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各种存款和银行间借款的利息支出以及企业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所支付的利息部分,不得超过根据同期金融企业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得出的金额。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关联方利息费用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 121号),纳税人获得关联方贷款应遵守税收法规债务投资与股权投资的比率(注:金融企业的债务比率的最高限额为5:1,其他企业的债务比率的最高限额为2:1),关联方之间的贷款超过上述债务比率除财税[2008] 121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外,原则上不允许税前扣除。
关于扣减关联方企业贷款利息支出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调整专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No。 2)做出进一步规定。不可抵扣利息费用=当年所有关联方支付的实际利息×(1-标准比率÷相关债务比率)。
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会计准则执行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 60号):企业接受的捐赠和债务减免是否达到符合会计准则的确认条件,通常应将其确认为当期收入。如果接受了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的直接或间接捐赠,则从经济上确定控股股东对公司的资本投资应视为权益,相关收益计入所有者。的权益(资本公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