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关于“个体工商户和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的税前扣除标准”的文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和合伙制个人所得税的税前扣除标准的问题的通知
蔡瑞[2008] 65号
是。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公益机构和社会组织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除上述五类主题外,它们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普通公司和企业(包括合伙企业)可以成为承担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人。因此,合伙企业可以重新投资并与其他公司和自然人建立合伙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