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关于“个体工商户和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的税前扣除标准”的文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和合伙制个人所得税的税前扣除标准的问题的通知
蔡瑞[2008] 65号
这个国家似乎有一些优惠政策
合资格居民企业之间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股息,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入
2011年7月25日
合资格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
1.业务概述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入免征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而获得的投资收益。但是,其中不包括在不到12个月的时间内连续持有居民企业的公开发行和上市股票所获得的投资收益。
企业股本投资的股利和股利所得收益,应在被投资公司的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股票转换决定以决定其实现时的日期确定。收入。被投资企业将权益(票据)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换为股本时,不得视为投资方企业的股利或股息收入,投资方企业不得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定期投资。
2008年1月1日之后,居民企业之间由2007年及以前年度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形成的股利,股利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的分配,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的规定进行《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和第八十三条。
合伙人利润分配的税收处理,应当遵循下列政策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关于个体工商户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规定的通知》
“(国税函〔2001〕84号)第2条规定,个人外商投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分配的利息或股利和股利,不得计入企业收入,但应视为作为个人投资者。利息,股利和股利所得的收入,按照利息,股利和股利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和支付。如果利息,股息或股利以合伙企业的名义进行再投资,则每个投资者的利息,股利和股利收入应按照该通知所附规定第5条的精神确定,应根据该税法征税利息,股息和股息收入。该项目计算并支付个人所得税。
此外,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说法,《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 159号)第2条规定,河财税[2008] 159号合伙人均应为纳税人。合伙人为自然人,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作伙伴是法人和其他组织,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应当采用税前分配原则。具体应税收入的计算依据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个体经营者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财税[2000] 91号)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8] 65号)的有关规定得到执行。前款所列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收入以及企业当年保留的收入(利润)。第五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以合伙企业的损失冲减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