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会计师。不是税收筹划的大师。但是,由于工作原因,他们经常接触各种企业的避税方法。让我在下面说说我的看法,我不知道这是否对您有帮助。
1.所谓的避税手段与三种方法密不可分:财务政策,税收优惠政策和地方优惠政策。
2.以上三种方法可以根据各行业企业的实际情况量身定制,但很多企业无法享受预期的效果。原因是很多公司只是正式申请了相应的资格证书,或者在某个地方按照相关规定注册了公司,却没有考虑实质性规定。也有许多公司使用财务手段来避税,例如用薪资票抵消的员工薪水可以避免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构成逃税)这种公司声明不能真实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
3.国家制定反避税措施,实际上是在鼓励企业避免正式避税,避免企业实际逃税。
4.主要通过税收审核。有奖励报告方法。
非常多。。。
国际避税方法的案例分析
这家美国Ishiya跨国公司已在避税天堂百慕大设立了Imei子公司。Isia Company向英国出售了一批商品,销售收入为2000万美元,销售成本为800万美元,美国所得税率为30%。Isia Corporation将这次交易的收入转移到百慕大公司的帐户中。由于百慕大没有所得税,因此该收入无需缴税。
根据正常交易的原则,该公司在美国应缴纳的公司所得税为:
(2000万至800万)×30%= 360(万元)
但是,Yisiya公司没有通过“虚拟避税天堂业务”在公司的美国帐户上显示此交易。尽管位于百慕大的Imei子公司有收入,但无需纳税。如果Imei子公司使用该账面收益进行投资,则该收益也可以免征资本所得税;如果Imei子公司将此收入捐赠给其他公司和企业,它也可以支付赠与税。这是避税天堂的好处。
[案例284]
美国Mantefu公司在中国和日本设有两个分支机构:金刚公司和清逸公司。美国,中国和日本的公司所得税税率分别为35%,30%和30%。美国允许采用逐个国家的抵免法进行税收抵免,但抵免额不得超过与美国税率同时计算的收入金额。假设今年曼特夫公司在美国实现应税收入2400万元;金刚公司在中国的应税收入为500万元人民币;日本青衣公司亏损100万元。为了减轻税收负担,曼特夫公司采取了以下措施:降低出售给青衣公司的材料的价格,使青衣公司在日本的应税收入从0变为100万元。
让我们分析一下公司整体税收负担的变化。
1。正常交易条件下的税收负担
(1)金刚分公司已在中国缴纳了所得税:500万×30%
=人民币150万元
在美国的信用额度:500万×35%= 175万实际税收抵免额为150万元。
(2)青衣支行已缴纳所得税,在美国的信用额度为0。
(3)Mantefu公司的总信用额:150万元+ 0 = 150万元。
(4)Mantefu Corporation的已付美国所得税金额:
(2400万+ 500万)×35%150万= 865万
2。交易异常时的税收负担
(1)金刚分公司在中国已缴税:300万×30%= 90万元
金刚分行在美国的信用额度:300万×35%= 105万元,
90万元<105万元,信贷额度为90万元。
(2)青衣支行在日本已缴税:100万×30%= 30万元
青衣在美国的信用额度:100万×35%= 350,000元,
300,000 <350,000元,信用额度为300,000元。
(3)Mantefu Corporation在美国的总信用额:900,000 + 300,000
= 120万元
(4)由于曼特夫公司降低了对青衣公司的材料销售价格,曼特夫公司的销售收入减少至2200万元人民币(即2400万元人民币至200万元人民币)。Mantefu Corporation缴纳美国所得税
=(2400万+ 300万+ 100万)×30%-120万
= 860万元
资本稀疏通常是跨国公司避免在世界范围内征税的一种手段。近年来,国内公司还开始利用资本稀疏来避免税收。本文以XX市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例,揭示利用弱化资本避税的公司的新趋势,以期使税务机关切实开展反避税工作。 。
1.案情简介
(1)D公司由于操作异常而被纳入当地税务部门的检查范围
D机械有限公司是XX市的一家内资企业。它成立于1998年,位于经济开发区。它有一个6,000平方米的工厂厂房和办公楼,约有150名员工。工程机械及配件,金属材料零件及制品。D公司的投资方为进出口B公司,注册资金500万元。2007年2月,XX市地方税务局的反避税人员在分析公司2006年的财务数据后发现,多年来公司的营业利润一直保持在极低的水平。同时,公司的注册资本,销售规模和总资产也在不断扩大。反避税人员注意到,公司开业八年来累计投入资金3500万元,但账面利润累计亏损1800万元。在未收回500万元初期投资的情况下,B公司于2007年追加投资9000万元扩大生产规模。
(2)指标分析揭示了线索
税务人员发现,通过对D公司损益表中的某些数据进行审核,D公司2006年的财务费用共计656万元。前几年财务费用一般不超过20万元。元,财务费用突然公司增长了30倍以上。作为备件制造公司,D公司由于追加投资而积累了雄厚的资金。此外,近年来,该国增加了对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该公司用于筑路机械的配件也卖得很好。,不可能从外部借用。
(3)在评论中找到的证据
检查组决定对D公司的财务费用进行特别检查。真实的贷款协议如下:“按照公平,诚信和合作的原则,经过双方的友好协商, D公司与E公司之间的贷款合同现在是计划达成以下协议,内容如下:...贷款总额2600万元,年利率25%,分月还息...协议日期:12月2003年。“贷款协议浮出水面。根据内资企业的税收规定,允许纳税人之间相互借款的利息支出,以不高于同一类型金融机构在同一期间内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扣除。期。根据这项规定,税务人员调整了D公司的利息支出税,使D公司2004-2006年的应税收入增加了1,372万元。 D公司应补缴外国企业所得税325万元。
(4)进一步检查和复制可疑点
认为反避税工作已经结束,但仔细的检查员发现E公司是一家民间福利企业,并享有免征公司所得税的政策。D公司和E公司可能滥用了税收优惠政策以避免征税。检查员立即延长了对E公司的检查。经检查,发现E公司确实是一家享受减税和免税政策的公民福利企业,但是E公司的公司成立注册信息表明E公司是C公司的全资子公司。D公司与E公司之间的关系不包括在内。检查再次陷入僵局。但是,检查人员还注意到,四个公司B,C,D和E从事的行业几乎都是机械加工。四家公司之间还有其他联系吗? 7检查团队将公司分为两个公司。与C公司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令所有人感到惊讶。如果贷款提供者是公司股东,则美国规定,在计算贷款资本与权益的比率时,以单个股东为单位。即使某公司股东提供的贷款,即使公司贷款资本总额与总股本之比不超过安全港限额,如果资本与公司股本的比率超过安全港限额,则不能扣除超额利息。同时规定,稀疏资本化税制的适用对象是超过最低持股量的非居民股东,持股比例必须大于50%。
4.确定股本。作为计算安全港固定比率的分母,美国要求根据公司会计报表的账面价值确定股本,其中包括:法定股本(认购),预留公积金,已分配留存收益超过上一年的储备金。在计算时,要求股本的计算时间与上述贷款资本的计算时间必须一致。
(2)英国:正常交易规则
英国税法规定,国内公司获得贷款时,如果没有按照正常交易原则支付过多的利息,则不应扣除该部分,这部分利息应视为股息并按比率为25%。判断双方是否为关联公司的标准是:(1)向英国公司提供贷款的公司占公司总贷款的75%以上; (2)英国公司持有非居民公司超过75%的股份,或双方由另一家非居民公司的75%以上的股份持有; (3)英国公司和外国关联公司还持有另一家英国公司超过75%的股份,但英国借款公司90%或更多的股权直接由英国公司拥有除了举行。
(3)日本:两个规则的结合
1.日本反资本化条款的内容。
鉴于跨国公司利用资本削弱避税的现象,日本政府特别立法。首先,适用反资本化条款的法人是国内外法人,外国法人在日本的分支机构以及内资法人。其次,就固定比率而言,日本的资本稀疏税安排使用两个主要指标体系来限制债务/权益比率:外国控股股东的债务/权益比率和固定公司债务/权益比率。
2.日本的反资本化条款的特征。
(1)采用固定利率模式。日本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根据自身的经济发展阶段和法律制度的完善,采用固定利率法限制利息扣除的模式。外国投资创造了更加宽松和稳定的投资环境,可以满足日本经济发展的需要。
(2)关于防止资本稀薄的规定是完整而明确的。日本在制定防止资本稀疏的税收规定时,充分利用了后发优势,更好地吸收了其他国家的经验,税收安排相对完善。
(3)体现了税收中和的原则,并保持了必要的灵活性。税法中引入反资本化条款的目的主要是通过调整资本结构来打击外资企业的避税行为,但资本稀释税条款的实施不应影响正常的公司融资。
对上述三个国家的资本稀疏立法进行综合分析,不难发现一些特征:(1)适用税法的关联公司通常基于权益,债务比率以及是否存在税项。特殊的关系。但是,那标准方面存在某些差异; (2)适用于税法的“债务对权益”比率(英国除外):(3)对于超出比率的债务,不允许在税前支付利息费用,应予以处理作为收入。
第四,在中国建立反资本化法律的想法
目前,中国在处理资本稀疏方面经验不足,也没有系统的反资本稀疏税法。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第46条仅对资本稀疏规定了原则性规定,但具体比例尚未确定。面对国内外企业利用资本稀疏避税的挑战,笔者认为,有必要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尽快建立中国的反资本稀疏税制。
(1)选择固定比率法作为应对资本薄弱的基本方法
为了给国内外资本提供明确的投资环境,同时为了遵循WTO的透明度原则,中国应该选择固定比率方法。从国际惯例的角度来看,大多数国家也采用这种方法。
(2)制定适当的债务/权益比率,并调整关联方的最低控制水平
负债/权益比率越低,且关联方的最低控制水平越高,资本稀疏规定越严格。严格的资本稀疏规定有利于抑制税前利息扣除和增加税收收入,但它们也可能带来一些副作用。例如,它可能会影响跨国公司对国内企业的投资热情,导致投资扭曲与短期收入增加不成比例,并损害国家的宏观经济利益。在发展过程中,中国需要引进大量外资。因此,在制定资本稀疏条例时,应采取宽松的政策,债务/权益比应略高于发达国家。一些特殊行业,例如房地产行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利率限制,并允许居民企业在债务比率较大时对居民企业支付的利息进行一定的税前扣除。目前,中国关联方的最低控制水平为25%,低于许多发达国家,应提高到50%。为了反映WTO的公平原则,可以在不区分居民公司和非居民公司的情况下使用美国和英国作为参考。两者都使用相同的标准,即只要公司支付给贷方的超额利息不能在税前扣除。
(3)指定固定债务/权益比率的计算目标
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作者认为中国的安全港比率应以一个股东为对象进行计算。公司的债务/权益比率超出安全港范围,通常是由于特定股东的过多贷款和出于避税目的而投资不足。违反了不扣除一方负担所有股东的责任所产生的超额利息的后果。”负责任的原则。
(4)明确债务资本和权益资本的范围
债务资本应定义为企业直接或间接从所有关联方获得的借入资金,并要求按照合同以现金或其他非现金方式支付固定收益,包括:中长期贷款:与居民公司收入挂钩的浮动利率贷款:背对背贷款或委托贷款:具有贷款和股权投资双重特征的混合贷款;由无关的第三方提供的贷款,但有赖于股东。对于无关联第三者提供的但依靠股东的贷款,由中国金融机构提供的,不适用资本稀疏规定。鉴于投资的周期性和不稳定性,债务资本的计算时间应采用加权平均法计算年内债务资本的平均值。为了防止公司利用年度股本和债务资本变化来逃税,中国可能考虑要求关联公司在5年内保留有关投资和融资的信息。纠正并收取滞纳金的罚款。
(5)明确计算和处理超额利息
(六)与有关国家合作,适时修改双边税收协定
随着越来越多的国家颁布资本稀疏条例,国际双重征税的可能性将增加,国际双重征税也将阻碍跨国资本的流动。因此,中国在制定资本稀疏法律法规时应积极与有关国家进行谈判,并及时修订双边税收协定,使相互协商程序涵盖资本稀薄法律,将超额利息视为股息,并避免双重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