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使用员工的银行卡借记帐户时,员工必须承担责任。此外,将私人帐户用作公司的财务帐户是非法的。
《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第65条规定,存款人不得将银行结算帐户用于以下行为:
(1)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将单位资金转入个人银行结算帐户。
(2)违反本办法规定提取现金。
(3)使用银行结算帐户来逃避银行债务。
(4)出租和借出银行结算帐户。
(5)将存款从基本存款帐户,存款销售收入或现金以外的银行结算帐户转入单位信用卡帐户。
(6)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款人的地址和其他开户信息变更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通知银行。
对已经采取上述行动之一至五次的非经营性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对已经采取上述一项或多项行动的经营性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千元以上的罚款罚款三万元以下;存款人实施第六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