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购买预付卡交易,第53号公告规定:“出售单一用途的卡,或接受从单一用途的持卡人充值中获得的预收资金...向购买者和充值者开具一般增值税发票,而且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
这是因为,尽管卡销售商收到了付款但实际上并未提供商品或服务,但它不满足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的条件。持卡人实际上并未缴税,因此购卡人无法扣除进项税。发出的发票仅用作资金收据和付款凭证,属于“商品和服务税的分类和编码(试行)”中的“不发生销售行为”“税收”项目,无法发行特殊发票。
卡销售商的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款:预付款单-预付卡预收款
卡购买者的会计分录为:
借款:行政费用
贷款:银行存款
其次,对于使用消费者卡从卖方购买商品或服务的情况,卡购买者在获得预付卡时已获得发票,可用于扣除所得税前的费用和支出。将导致相同的费用被重复扣除。因此,第53号公告明确指出卖方有增值税应纳税额,但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该收入应宣布为未开票收入。
卖方的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帐款预付卡
贷款:主营业务收入预付卡
应付税款–应付增值税(销项税)
此规则还带来两个问题。一种是当持卡人和持卡人不是同一个人时,持卡人如何购买商品或服务。另一个是持卡人和卖方不是同一个人时,说明了卖方如何销售商品或服务。这两个问题尚待总局澄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