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房地产投资和合营企业,当投资和合营方以股份形式投资于土地(房地产)或投资于合营企业,并将房地产转让给被投资或合营企业时,土地增值税暂时免征;房地产投资股票,参与接受投资者利润分配的行为,共同承担投资风险,不征收营业税;公司投资完成开发建设的房地产,投资新建的生产公司××公司,与受让方共同投资风险和利润分享活动不仅可以启动生产项目,振兴公司资产,还可以免交营业税,并可以依法暂时免征土地增值税,大大减轻了公司税负。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基本上没有合理避税的余地。因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主要涉及以下税收:
1.营业税:
(1)已完成土地开发或已经进入土地开发但尚未进入建设阶段的在建项目,将对土地征收营业税。 “无形资产转让”税项中的“土地使用权转让”项。余额税5%
(2)对于已进入建筑物建造阶段的在建工程的转让,将根据“房地产销售”税项征收营业税。全额税5%
2.土地增值税:增值税*税率
3.印花税:产权转让文件,合同金额* 5 / 10,000
总之,土地使用权和附属建筑物的转让涉及与购置土地成本和销售量直接相关的税收。这两个数字都是实际发生的情况,并且是不变的事实。因此,基本上没有税收筹划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