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分离主要体现在组织和法律上。小型企业包含很多内容。如果要分开,必须与许多人打交道。其中,企业分离的税收待遇值得关注。那么如何处理企业分离税呢?中国法律网的编辑向您介绍企业分离的税收处理知识。
(1)对业务分离活动不征收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执行规则:营业税的征收范围是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出售房地产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的分割不属于征税范围,其实质是被分割的企业的股东分割资产,
1.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详细的实施规则,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或中国境内销售商品。提供加工,维修和更换服务以及进口货物。企业的划分不属于征税范围。本质上是,被分割的企业的股东将企业的资产和负债转移到另一家企业,这与将公司的资产(库存,固定资产)转移到另一家企业不同。申请增值税的行为,因此,企业划分不应受到增值税的约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13号公告)规定:“资产重组过程中,纳税人应当合并,分割。 ,出售或更换将全部或部分有形资产及其相关的债权,债务和劳力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在增值税征税范围之内,所涉货物的转让也无需缴纳增值税。 ”
根据《关于处理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抵免额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原始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所有资产,负债和人工均转移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新纳税人”),并按照程序取消了税务登记。在取消注册之前尚未扣除的进项税可以结转到新的纳税人以继续扣除。
2.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执行规则:营业税的征收范围是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出售房地产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的划分不属于征税范围,实质是被划分企业的股东将企业的资产和负债转移给另一企业,这与企业资产的转移(土地使用)不同权利,建筑物)。营业税由另一家公司征收。因此,不应该对企业分离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产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65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实施细则,营业税征收范围提供应税服务,转让无形资产或出售房地产的行为。企业产权的转移是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和劳力的整体转移。转让价格不仅取决于资产的价值。它与房地产和无形资产的出售有关。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因此,企业产权的转让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不应当征收。 ”
3.公司所得税的处理
公司分离活动的公司所得税处理:一般税收处理和特色税收处理
1.企业分离的一般税收处理
财税(2009)59号规定:企业分立的,当事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分立的企业应当按照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移损益。分离资产; (2)分离企业应当确认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的计税基础; (三)被分割的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当视为被分割的企业;分割后的企业及其股东应按照清算处理所得税处理; (5)与企业分立有关的企业损失,不予弥补。
例如,如果要将企业A分为A和B,这是一种连续分离的方式(不符合特殊税收处理条件的分离),那么此时的税收处理如下:
被企业分开的资产,例如土地,固定资产,存货,投资等,需要以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的损益;
企业B收购这些资产的税基也以公允价值确认;
A公司的股东在B公司中获得的股本或其他非股本付款的份额应被划分为公司的再投资(实际上,在中国公司中分配的利润免税);
企业A和企业B的损失不予弥补。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制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第14条规定:如果继续存在,则应按照财税60号的规定进行清算。分立企业提交《企业清算所得纳税申报表》时,应当附上以下资料:
(1)分开的工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
(2)分立企业所有资产的计税依据和评估机构发布的资产评估报告;
(3)企业债务处理或归属的说明;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15条规定:“企业分离,即企业分离涉及享受企业整体所享有的税收优惠过渡政策(即所有生产和经营收入),税收第57条规定只有法律尚存企业尚未完成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财税59号文件第9条的规定执行;被拆迁企业取消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再由尚存企业继承;重新享受上述优惠。当事人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法》第89条的规定,遵守《税法》的税收优惠规定和有关企业在生产经营项目中享受的税收优惠利益继承的税收优惠过渡政策。实施细则。
2.企业分离的特色税收待遇
根据财税(2009)59号文件,如果分拆符合以下条件,则可以采用特殊的税收待遇:(1)具有合理的经营目的,不减免,免征或推迟缴税主要的意思; (二)企业分割后连续十二个月不改变被分割资产的原始实质性经营活动; (3)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不得在分立后连续十二个月内转让取得的股权(4)分立企业的全体股东按照原始持股比例获得分立企业的股份。被分割的企业和被分割的企业没有改变原始的实质性业务活动,被分割的企业的股东在企业发生分割时获得了股权支付款额不少于交易支付款额的85%。
特殊的税收处理方法如下:
(1)分拆企业接受分拆企业的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根据分拆企业的税基确定的;
(2)与被分离企业分离的资产相对应的所得税事项,应由分离企业继承;
(3)被分割企业的亏损额不超过法定弥补期间的,可以根据被分割资产在总资产中的比例进行分配,被分割企业应继续弥补。 ;
(4)如果有必要部分或全部放弃分拆企业的原始持有股权(以下简称“分拆股份”),则分拆企业的股东可以获得该分拆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简称“旧股”),“新股”的计税依据应根据“旧股”的计税依据确定。如果没有必要放弃“旧股”,则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法选择获得“新股”的税基:直接确定“新股”的税基为零;或由拆分企业拆分首先调整被分割企业的净资产与总资产的比率,以降低原先持有的“旧股”的税基,然后将已减税的基数平均分配给“新股”;
(5)如果暂时未确认相关资产的转移利得或损失,则非股权支付仍应确认当前交易期间资产的相应转移利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税基。
对应于非股权支付的资产转让损益=(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转让资产的税基)×(非股权支付的金额÷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分离应准备以下内容:数据:
(1)描述双方分离的整体情况。描述应包括公司分离的业务目的;
(2)负责企业分离的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
(3)相关资料,例如净资产,单个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以及分离企业的税基;
(4)证明重组符合特殊税收待遇条件的文件,包括企业各股东在股权分拆后所支付的股权比例以及不改变其内部原始资产的原始实质性业务活动12个月内,原大股东不转让获得的承诺承诺书;
(5)工商部门认可的被分割企业的股东持股比例的证明;分立后的分立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被分割的企业和被分割的企业的被分割的业务的帐户处理的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