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行为是国际税法中的避税行为。
在上述做法中,Lei Group减少了120,000美元的税款。
分析如下:
根据正常交易,对零部件销售应征税(360-300)* 30%= $ 180,000。在这种情况下,甲公司以成本价出售给丙公司,应交所得税为0,丙公司出售给乙公司公司应缴税款(360-300)* 10%= 60,000美元,总共可避税18-6 = 120,000美元。
1.不因为,FOB(免费在船上)意味着卖方将货物发送给船,并完成了船方的交货。从货物越过船舷那一刻起,风险就转移给了买方。在这种情况下,从“当承运人准备离开港口时...”的描述中可以看出,卖方已完成交货,风险已转移给买方。因此,公司A不必将货物交付给公司B或赔偿公司B的损失。
2.乙公司可以向承运人追回损失。
国家法律
B国的收入已被征税200 * 50%= 100,按国家税率缴纳的税额为200 * 40%= 80,无附加税。
C国的收入已被征税400 * 30%= 120,按国家税率400 * 40%= 160征税40。
最后,应将税款支付给A国2000 * 40%+ 40 = 840
综合方法
两国的收入已被征税100 + 120 = 220,国内税率为600 * 40%= 240,征税为20。
最后,应向A国支付税款* 2000 * 40%+ 20 = 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