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瑞士曾被称为避税天堂,但如今由于国际影响,瑞士似乎将从2009年开始在这方面进行相关调整。
我在猜你能行的。
在2000纳税年度,甲公司在B国成立了子公司。甲公司的所得税税率为34%,乙国的所得税税率为17%。甲公司的汽车制造成本为每辆汽车100,000马克。它尚未在A国市场上出售。现在以每辆120,000马克的价格出售给B国子公司的一组车辆。 B国子公司最终以20万马克的价格在当地出售这些车辆。
这样,A国公司从这些车辆销售中获得的收入为每辆车辆20,000马克(120,000-100,000);
B国的子公司每辆车获得80,000马克的利润(200,000到120,000)。
但是,企业集团内的这种价格分配不符合独立核算的原则。根据乙国税务机关的调查和证明,当地无关企业销售同类汽车的毛利率为20%,则按照市场标准,甲公司出售的汽车的价格在企业集团中,B国的子公司应为每辆车进行调整。它是160,000马克[200,000×(1-20%)]。
根据市场标准,税务机关可以确定A公司在A国的车辆的销售收入,每辆车应按160,000马克分配。
经调整和分配后,甲公司甲公司的利润为每辆车60,000马克(160,000-100,000);子公司B的利润为40,000马克(200,000-16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