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于工资支付方式的合理避税:目前的个人税法没有针对个人非货币性福利收入的具体管理方法,因此可以通过减少名义收入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然后达到可接受的水平。税率范围。
2.以五险一金的扣除标准为基础的合理避税:适当提高五险一金的支付标准,或在扣除总工资税前提高其他免税项目。以公积金为例。住房公积金每月增加后,实际收入不受影响(可以提取公积金),节税效果更加明显。
3.基于优惠政策的合理避税:当税率难以改变时,我们可以更改应税收入额。例如,您可以与公司达成协议,部分薪水和薪水是以福利的形式而不是现金的形式支付的,因此它不会被视为收入,并且不会征税。单位可以增加免费运输,免费膳食等福利项目,从而可以减轻职工的税负,而又不增加职工的工资,也可以变相增加职工的收入。
4.在各个税项中,年终奖金的税收计划:年终奖金应单独计算并作为一个月的薪水支付,即,年终奖金被划分在12个月内将其商数与相应的税率进行比较报税。许多单位不注意,导致雇员的工资和年终奖金比例失衡,而且一方过多,从而提高了全年的总体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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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是指一种经济行为,在该经济行为中,出租人在收取租金的条件下,在合同或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资产出租给承租人。从承租人的角度来看,租赁可以避免购买机械设备的负担和设备陈旧的风险。由于租金是从税前利润中扣除的,因此可以抵消利润以避税。
第14条销售费用是指纳税人用于销售货物的费用,包括广告费,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展览费,保险费,销售佣金(可以直接确定)进口佣金以调整进口货物的成本),佣金处理费,经营租赁费以及销售部门产生的差旅费,工资和福利费。
从事商品流通业务的纳税人在仓库到达之前购买库存,包装费,运输费,运输和存储保险,装卸,运输过程中的合理损失以及存储前的分类成本,等等购买费用可以直接计入销售费用。纳税人根据会计需要将上述购置费用计入存货成本的,不得以销售费用的名义重复扣除。
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的销售费用还包括开发产品销售前的改装和维修,保养和取暖费用。
纳税人从事邮政和电信等其他业务所产生的销售费用已计入营业成本,不计入销售费用。
第15条行政费用是指纳税人的行政部门为管理组织的业务活动提供各种支持服务而产生的费用。行政费用包括总部(公司)费用,研发费用(技术开发费用),社会保障费,劳保费用,商务娱乐费用,工会费用,员工教育费用,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费用,这些费用统一由纳税人负担,启动费用的摊销,无形资产的摊销(包括土地使用费,土地损失补偿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坏账损失,印花税和其他税金,消防费,排污费,绿化费,国外事务费和法律,财务,数据处理和会计事务的费用(咨询费,诉讼费,中介聘用费,商标注册费等),以及与总公司(指同一法人总公司)有关的费用自己的营利活动合理的管理费等除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外,纳税人不得预留支付给下属企业的管理费。
总部资金,也称为公司资金,包括总部行政人员的薪金,福利,差旅费,办公室支出,折旧费,维修费,材料消耗,低价值易耗品的摊销等。
第十六条财务费用是指纳税人筹集经营资金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净利息费用,汇兑损失净额,代理费和其他非资本化费用。
第3章工资与薪金
第17条薪金和工资是纳税人在每个纳税年度向在公司工作或与该公司有雇佣关系的雇员支付的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和法律标签,补贴,年终加薪,加班费以及其他与就业有关的费用。
地区补贴,价格补贴和膳食补贴应作为工资支付。
第18条纳税人的下列支出不应视为工资支出:
(1)雇员为投资纳税人而分配的股息收入;
(2)按照国家或省政府的规定支付给雇员的社会保障金;
(3)从员工福利基金中提取的各种福利支出(包括对员工生活困难的补贴,探亲的旅行支出等);
(4)各种劳动保护支出;
(5)员工转移工作的差旅费和搬迁费;
(6)员工退休和辞职的费用;
(7)仅儿童补贴;
(8)纳税人负担的住房公积金;
(9)国家税务总局确定不属于工资支出的其他项目。
第19条在企业工作或与之有雇佣关系的雇员包括固定雇员,合同工和临时工,但下列情况除外:
(1)应从已提取的员工福利费中支付医疗机构,员工浴室,美发室,幼儿园和托儿所的人员;
(2)领取了养老保险和失业救济金的退休工人,下岗工人和失业工人;
(3)已售出的出租房屋的管理服务人员或出租收入计入房屋周转基金;
第二十条除另有规定外,工资薪金应扣除应税工资,应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执行应税工资扣除标准。
第二十一条经批准实施工作与工作联系方式的纳税人支付给雇员的工资薪金,以及餐饮服务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发放的佣金,可以从事实中扣除。 。
第4章资产的折旧或摊销
第二十二条纳税人的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和递延资产可以扣除。
第23条纳税人对固定资产的估价应按照《详细规则》第30条的规定执行。确定固定资产的价值后,除以下特殊情况外,一般无法调整:
(1)国家规定的资产清算和验资;
(2)移除部分固定资产;
(3)固定资产的永久损坏,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可以调整为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可以确认损失。
(4)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始暂定估值或发现原始估值有误。
第24条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折旧范围应按照《详细规则》第31条的规定执行。除非另有说明,否则以下资产不得折旧或摊销:
(1)出售给个人雇员的房屋和出租给个人雇员的房屋,其租金收入不包括在总收入中,也不包括在住房周转基金中;
(2)建立或购买的商誉;
(3)捐赠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第25条除非另有规定,否则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期限如下:
(1)房屋和建筑物已有20年的历史;
(2)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的使用期限为10年;
(3)火车和轮船以外的电子设备和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和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和家具,应为5年。
第二十六条必须缩短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的折旧年限,以及经常遭受振动,强度过大或过高的机械设备的折旧年限。被酸,碱等强烈腐蚀或者,采用加速折旧方法的,纳税人应当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第二十七条纳税人可抵扣的固定资产折旧应采用直线折旧法计算。
第二十八条纳税人购买无形资产的价值,包括购买价格和在购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纳税人应自行研发无形资产,并应准确收取研发费用。直接发生的研发费用直接扣除时,无形资产不得分期摊销。
第二十九条纳税人为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国家或其他纳税人而支付的价格,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并应在合同规定的使用期限内平均摊销。
第30条如果Narui购买的计算机硬件随附的软件未单独定价,则应将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合并到计算机硬件中;单独定价的软件应作为无形资产进行管理。
第31条纳税人的固定资产维修费用可以在发生期间直接扣除。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果相关固定资产尚未全部折旧,可以增加固定资产的价值;相关固定资产已全额计提折旧的,可以作为递延费用,并在不低于5年的时间内平均摊销。。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1)发生的维修费用已达到固定资产原值的20%以上;
(2)维修后,相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将延长两年以上;
(3)修复后的固定资产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目的。
第32条纳税人的外国投资成本不得折旧或摊销,也不得直接作为投资的当期费用扣除,但可以在转让时从购置财产的转让接受方中扣除或处置相关投资资产另外,要根据财产转让的收益或损失进行计算。
第5章借款费用和租金费用
第33条借贷成本是纳税人与借入资金有关的利息支出,包括:
(1)长期和短期贷款的利息;
(2)与债券相关的折价或溢价的摊销;
(3)安排借款时发生的辅助费用的摊销;
(4)外币借款产生的与借款资金有关的差额,作为利息支出的调整。
第三十四条纳税人的经营性借款费用符合利息水平规定的,可以直接抵扣。购买,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发生的借款,在购买和建造相关资产时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作为资本性支出。本期扣除。纳税人的借款没有明确目的的,其借款费用应根据经营活动占用资金的比例和资本支出,并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和可直接抵扣费用中的借款成本计算。借款费用应合理计算。
第三十五条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为房地产开发而发生的借款费用,如果发生在房地产建成之前,应当计入有关房地产开发费用。
第36条纳税人从关联方借款的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的50%时,不得扣除税前的超额利息费用。
第三十七条纳税人借用外国投资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计入有关投资费用,不得作为纳税人的营业费用在税前扣除。
第三十八条纳税人以经营租赁的方式从出租人那里取得固定资产,符合独立纳税人交易原则的租金可以按照受益时间平均扣除。
第39条纳税人通过融资租赁从出租人获得固定资产,其租金支出不予扣除,但可以按照规定提取折旧费用。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所有风险和报酬的租赁。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租赁是融资租赁:
(1)租赁期结束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人;
(2)租赁期限是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75%或以上);
(3)租赁期内的最低租赁付款额大于或等于租赁开始日期资产的公允价值。
第6章广告费和商业娱乐费
第40条如果纳税人在每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支出不超过销售(业务)收入的2%,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扣除;超出部分可以无限期结转到下一个纳税年度。谷物酒的广告费不能在税前扣除。如果纳税人由于行业特点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增加广告费用的抵扣比例,必须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第41条应严格区分纳税人的广告费用扣除额和赞助费用。纳税人的广告费用扣除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广告是由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2)实际支付了费用并获得了相应的发票;
(3)通过某些媒体进行传播。
第四十二条纳税人在每个纳税年度产生的业务推广费(包括不通过媒体的广告支出)可以在销售收入的5‰之内扣除。
第四十三条纳税人与其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商业娱乐支出,可以按照以下规定的比例扣除:
年销售(业务)净收入在1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销售(业务)净收入的5‰;年销售(业务)净收入超过1500万元,不超过此部分的3‰。
第四十四条纳税人申报抵扣商业娱乐活动时,主管税务机关应提供证明材料,并提供足够的有效证明或能证明其真实性的材料。如果无法提供,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7章坏账损失
第四十五条纳税人的坏账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扣除。经税务机关批准,也可以提取坏账准备金。纳税人提取坏账准备金所产生的坏账损失,应当冲减坏账准备;活期帐户的实际损失超过已提取的坏账准备金,可以在当期直接扣除;当冲销的坏账收回时,当前应税收入应相应增加。
第四十六条经批准提取呆账准备金的纳税人,除非另有规定,不得超过年底应收账款余额的5‰。计提坏账准备的年末应收款是纳税人应从购买客户或接受劳务的客户因出售商品和产品等原因而收取的金额。年末应收账款包括应收票据金额。
第47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收帐款应视为坏账:
(—)债务人被宣布破产并依法撤销,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以清还应收账款;
(2)债务人依法死亡或被宣布死亡或失踪。财产或继承确实不足以偿还的应收账款;
(3)债务人遭受了重大的自然灾害或事故,遭受了巨大的损失,其财产(包括保险赔偿金等)的应收账款实际上无法还清;
(4)债务人在到期日之后和法院判决后未履行债务偿还义务的情况下,无法偿还的应收账款;
(5)逾期三年以上未收回的应收账款;
(6)应收帐款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注销。
第四十八条纳税人就非买卖活动和关联方之间的任何交易应收的应收款项不得提取坏账准备金。关联方之间的账目不确认为坏账。
第8章其他扣除
第四十九条纳税人按照国家规定向所有纳税人,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基本失业保险费的,由省征收。按照国家确认的标准支付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可以从为特殊工作人员支付的合法人身安全保险中扣除。
第50条纳税人为商业保险机构中的个人投资者或雇员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以及除基本保护外的雇员补充保险,不得抵扣。
第51条产品销售的税收和附加费,例如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关税,城市维护和建筑费,教育附加费等,以及房地产税,车辆和船舶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可以扣除。
第52条。纳税人因从事商业活动而产生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和董事会费。如果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则它应能够提供法律证据证明其真实性,否则,税前不扣除。
旅行费用的证明材料应包括:旅行人员的姓名,位置,时间,任务,付款凭证等。
会议费用证明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内容,目的,费用标准,付款凭证等。
第五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所产生的佣金可以计入销售费用:
(1)具有合法和真实的凭据;
(2)付款对象必须是独立的纳税人或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个人(付款对象不包括企业雇员);
(3)除非另有规定,否则付给个人的佣金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