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避税 影响,国际避税 知乎

提问时间:2020-05-07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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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5-07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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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避税地的弊端

过去,瑞士曾被称为避税天堂,但如今由于国际影响,瑞士似乎将从2009年开始在这方面进行相关调整。

国际避税对我国税收的影响?

国际避税分为正向避税和反向避税。纳税人避开高税收管辖区并进入低税收管辖区的避税称为远期避税,反之亦然是反向避税。数据如下:

直接避税:如果公司总部位于A国,而分支机构位于B国,则A和B的所得税税率分别为40%和30%,公司总收入为10,000元。此时,A国的应纳税额为10,000×40%= 4,000元。如果总部通过“进进出出”方法将收入的一半转移到B国分支机构,则A国总公司的应纳税额为5,000 x 40%= 2,000元。B国公司的应纳税额为5,000×33%= 1,650元。对于跨国纳税人,可减少350元的税收。但是,跨国纳税人的这种避税行为使甲国政府的税收收入减少了(10,000-5,000)×40%= 2,000元,而乙国政府的税收收入却增加了5,000× 33%= 1,650元。

反向避税:A国将税收增加了27,500元,B国将税收减少了50,000×35%= 17,500元。企业B减少的利润是:39,000-19,500 = 19,500元从数量上看,企业B应付给乙方的利润减少额恰好是跨国纳税人缴纳的额外税款与企业A所增加的利润额之和。企业B的应税所得为50,000元,剩余的50,000元的利润转移给A国中的A公司。因此,企业B的应纳税额为:50,000×35%= 17,500企业B的税后利润为:50,000-17,500 = 32,500元企业B的税后利润分别属于企业A和企业B。对于在乙方之间进行分配,应得的企业A利润为:32,500×40%= 13,000元。企业B的利润为:32.500×60%= 19500元。如果增加50,000元,则附加所得税额应为:50,000×55%= 27,500元。企业A的税后利润增加为:50.000-27,500 = 22,500元。从表面上看,企业A这种行为不仅不能减轻国际税收负担,反而会增加国际税收负担。但是,由于甲公司的独家税后利润为22,500元,因此将实现净利润的最大化。甲公司的最终利润为:13,000 + 22,500 = 35,500元。与发生反向避税之前相比,A公司的利润增加使A国的A公司在B国成立了合资企业B。并负责原材料的进口和产品的出口。根据协议,税后利润的40%属于企业A,而60%属于企业B的州B。在纳税年度中,企业B应实现利润10万元。根据税法,A国的所得税率为55%,B国的所得税率为35%。因此,企业B应向国家B缴纳所得税:100,000×35%= 35,000元。企业B的税后利润为:100,000-35,000 = 65,000元。企业A和企业B的乙方分布,企业A的利润应为:65,000×40%= 26,000元B公司的利润应为:65,000×60%= 39,000元但是,由于企业A操纵了企业B的原材料进口和产品出口,企业B实现了应税所得50,000元,剩余的50,000元利润转移给了国家A中的企业A。因此,企业B的应纳税额为:50,000×35%= 17,500企业B的税后利润为:50,000-17,500 = 32,500元企业B的税后利润分别属于企业A和企业B。对于在乙方之间进行分配,应得的企业A利润为:32,500×40%= 13,000元。企业B的利润为:32.500×60%= 19500元。如果增加50,000元,则附加所得税额应为:50,000×55%= 27,500元。企业A的税后利润增加为:50.000-27,500 = 22,500元。从表面上看,企业A这种行为不仅不能减轻国际税收负担,反而会增加国际税收负担。但是,由于甲公司的独家税后利润为22,500元,因此将实现净利润的最大化。企业A的最终利润为:13,000 + 22,500 = 35,500元。与发生逆向避税之前相比,企业A的利润增加额为50,000(55%-33%)= 10,000人民币A增加税收27,500元,而国家B减少收入:50,000×35%= 17,500元。乙公司乙方的利润减少额为:39,000-19,500 = 19,从500元的角度来看,企业B欠乙方的利润减少额仅为跨国纳税人超额纳税额与企业A利润增加额之和。

滥用国际税收协定的危害?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跨国公司的数量迅速增长,人们的收入日益国际化。同时,许多国家的税率和实际税率正在上升。因此,国际税收领域中的避税和逃税现象越来越严重。由于逃税是各国国内法律中臭名昭著的非法行为,许多跨国纳税人一旦意识到这种行为的后果,便会通过避税来减轻税收负担。

本文将从避税的概念入手,分析避税的原因以及避税方法中的避税方法和预防措施。

1.国际避税的概念和动机

跨国纳税人的国际避税行为有其内部动机和外部条件。其内部动机是,每个跨国运营商都希望通过减少或消除纳税人的义务来最大化利润。其外部条件主要是各国税收制度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各国税收义务的规定不同;第二,各国税收范围和税率的差异;第三,国家税收程度和方法不同;第四,各国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的方式不同。

正是由于上述各种内部和外部原因,才使得国际避税成为可能。在实践中,传统的国际避税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1.通过纳税人的跨境流动避税; 2.通过应税对象的跨境转移避税,包括三种形式:通过转让定价的跨国关联企业;以及为避免避税而合理分担费用和支出;跨国纳税人利用避税天堂避税;跨国投资者打算削弱股票投资以避免税收。②但是,当今的国际税收实践中出现了一种新的国际避税方法,即滥用税收协定进行避税。

其次,关于滥用税收协定规避方法的讨论

滥用税收协定是国际避税的一种特殊形式。它是一家跨国纳税人,试图“主动”依靠某个国家的居民管辖权来获得或使用中介人的居民身份,以享受税收协定以上确定的利益,从而减少了另一个非居民国家的有限纳税义务。这是有意逃避区域管辖权的行为,其行为结果比一般的国际避税行为更加有害和不利。它违反了国际税收协定中的互惠原则,不利于鼓励各国签署更多的税收协定。当前,世界上所有国家主要通过在协议中增加预防条款来增强协议的反滥用能力。

(1),由于滥用税收协定而发生的避税行为

因此,避税天堂已成为许多跨国纳税人选择设立导管公司的理想场所。例如,许多跨国公司在荷兰设立导管公司,主要是因为荷兰免除其居民从国外收取的股息,并免除他们对居民支付的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扣税。荷兰拥有广泛的双边税收协定网络,支付给荷兰居民的所有投资收入均可享受优惠的外国预扣税率。③因此,美国的一些作者认为,美国签署的税收协定最明显的滥用之处在于使用了美国与非谈判受益人在避税天堂之间签署的税收协定。

(2)。防止税收协定滥用的预防措施

显然,滥用税收协定以避免征税会造成许多不利影响。两国之间税收协定的目的之一是使另一国的居民能够获得相应的权利。如果第三国的居民通过在缔约国一方建立导管公司来使用税收协定,那么第三国将因此受益,从而违反了税收协定中的互惠原则。缔约双方的税收权利也将因此受到影响。此外,如果第三国居民能够从其他国家已经签署的税收协定中受益,那么第三国与其他国家签署税收的热情将会大大降低,这不利于国际税收合作的发展。⑤因此,自1980年代初以来,许多国家已将避免对税收协定滥用的避税问题列为重要问题,并已采取措施加以防止。

1.单方面的预防措施

目前,大多数国家/地区的国内税法仍然使用一般性的反避税条款或反滥用税条款来防止它们。例如,英国法律依据的原则是,实质要高于形式来处理此类问题。如果其税务机关认为交易是出于税收协定的利益,而不是出于正常的商业目的,则可以拒绝该方的申请。

瑞士于1962年颁布了一项法令,禁止滥用税收组织的权利,但该法令不是为了瑞士的利益,而是为了瑞士条约伙伴的利益。瑞士与其他国家之间滥用税收协定。例如,瑞士和德国之间的税收协定第23条规定,如果第三国居民控制某家瑞士公司的多数股份,则该国居民公司向该瑞士公司支付的投资收益不能减少由德国预扣税收的好处。

美国的法规比瑞士的法规更为详细。 1976年发布的第一份税收协定范本包括对投资公司和股份公司的规定。在1981年的第二个税收协定模型中,反滥用税协定的规定扩展到适用于自然人。

2.双边税收协定中的预防措施

随着为避免征税而越来越多地滥用税收协定,越来越多的国家在签署新的双边税收时更加重视引入反滥用条款。对于已签署的税收协定,您可以签署协议以使用堵塞原始漏洞。

从国际上签署的双边税收协定来看,防止税收滥用的措施概述如下:⑥

(1),渠道方法。这种方法主要是与建立导管公司打交道。它是指对任何一方向第三国居民支付的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在其总收入中所占比例的限制。超过该比例的,不享受税收协定的优惠。在税收实践中,一些第三国居民向位于缔约国的导管公司收取的大量名义费用实际上是从投资中获得的。通过这种安排,第三国居民可以享受协议的优惠待遇并最终获利。导管公司的税收负担由于大量费用而抵消了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减轻了负担。通道法可以在相当大的程度上阻止第三国居民上述投资收入的通道,从而防止滥用税收协定避税。

(3),节制方法。由于滥用税收协定的通常做法是在具有优惠税收制度的国家中建立导管公司,因此大多数国家避免与被视为避税天堂的国家签署税收协定。因此,一些著名的避税天堂,例如巴拿马和摩纳哥,没有或只有很少的税收条约,并且在避税天堂中有税收条约的一些国家必须避免损害其税收利益。一个接一个的要求重新谈判。例如,在1980年代,当美国与避税天堂重新谈判税收条约时,它强烈要求引入更严格的反滥用条款。本条款的主要内容是:公民只有证明满足以下条件,才能享受协议的优惠待遇,即主要目的不是获得协议的利益,而且不受控制。由缔约国以外的居民进行,其股票以缔约国批准的股票进行交易研究所的公开交易。

(4),善意的做法。指有权调查第三国公司在任一缔约方中进行生产和经营的真实动机的两个缔约国的税务机关。如果双方基于获得税收协定利益的主要目的而认为该公司是缔约国的居民,则可以通过谈判将其取消。该公司的让步并施加了相应的制裁。这种方法对打算滥用税收协定的人具有强大的威慑力。

(5),消除方法。这意味着,尽管一个国家已经与另一个国家签署了税收协定,但是一些在另一个国家享受特殊优惠的低税公司却明确规定,它们不享有税收协定的特权和优惠。

随着国际经济交流的日益频繁,国际避税与反避税之间的斗争引起了所有国家的更多关注。一些跨国纳税人通过各种巧妙的方式避税,使得国际避税对经济的危害越来越明显。措施的实质仍然是严格的制度和堵塞漏洞。但是,随着斗争的继续,各国反对国际避税的立法和措施也将继续成熟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