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市值与避税,股权式资产转让方式避税的法律风险

提问时间:2020-05-07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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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5-07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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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股权转让如何避税

首先,您最好以同等价位转让,这样就可以避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您要转让溢价,则通常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关于股权转让及避税

股权转让应缴纳的主要税种是所得税和印花税。印花税仅为十分之五,可以忽略不计。根据转让人是个人还是企业,所得税分为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个人股东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司股东将自投资收益计入当期利润,并以合并方式计算所得税。

股权转让的税收筹划主要是在转让之前分配利润,然后再进行转让。恶意逃税是非法的,不建议这样做。

依法纳税是公民和企业的义务。

股权转让溢价转移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你好,

1.卖方的税收风险

1)如果卖方是一家企业,则面临的税收风险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47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20条,企业实施了其他没有合理业务目的的安排,并减少了应纳税所得额或收入税额,税务机关有权以合理的方式进行调整。所谓不合理的商业目的,是指减少,免征或延迟交税的主要目的。

根据《特殊税收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第92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可以依据《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和所得税法第100条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对有以下避税安排的企业启动一般性的反避税调查:(一)滥用税收优惠政策; (二)滥用税收协定; (三)滥用公司组织形式; (四)利用避税天堂避税; (E)其他没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同时,税务机关根据第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审查企业是否有避税安排,并综合考虑以下安排内容:(一)安排的形式和实质; (2)安排时间和执行期限; (3)安排实现方法; (4)安排每个步骤或组件之间的连接; (5)安排涉及各方财务状况的改变; (六)税收结果安排。

股权转让协议表明,股权以公平价格转让,或者尽管有一定溢价,转让价格仍然很低。税务机关有权按照规定进行反避税调查。如果卖方不能证明股权转让定价合理出于商业目的,税务机关有权根据调查结果合理调整卖方的应付所得税额。卖方仍然面临退税和罚款的风险。

2)卖方作为个人面临的税收风险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的规定,如果个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所得明显偏低,没有正当理由,税务机关可以核实股权转让所得。《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明显偏低”情况,认为大大低于股权转让收益:(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益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权益的。其中,如果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不出售房地产的房地产公司,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则宣告的股权转让收益低于公允价值。权益对应的净资产的价值份额;(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者低于取得股权及相关税款的价格; (3)在相同或相似条件下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同一企业的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 (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相似条件下同行业企业的股权转让收入; (五)无偿转让股权,股份的; (6)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其他情况。

即使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转让价格不低于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卖方宣布的股权转让收入也低于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的股权转让收入相同或相似条件下或声明的同一企业的在相同或相似条件下,如果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同类行业企业的股权转让收入,税务机关仍有权核实其股权转让收入,卖方也面临纳税的风险。并受到税收处罚。

2.项目公司的税收风险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11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扣除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如上所述,项目公司的实际成本可以通过EPC高额合同的总成本来减少,因此买方愿意与卖方合作进行相应的安排。但是,应该指出的是,如前一节“作为企业的卖方所面临的税收风险”所述,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安排,以合理的方式减少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或没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收入;同时,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税务机关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逃避纳税义务的,可以责令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最后期限。

因此,项目公司的做法是通过虚增的建筑成本来减少应交的所得税额,这有可能被税务机关要求补足税款并受到罚款。

3.买方无法控制付款速度,因此难以确保交易安全

如上所述,由于EPC合同价格的支付安排与卖方作为股权转让人的义务并不直接相关,因此在承包商按照EPC合同的正常履行情况下,项目公司应根据EPC合同进行进度安排承包商是为项目的每个阶段付费的,因此卖方通常可以通过上一期支付的EPC项目付款来获得项目收益,而无需履行股权转让方的主要义务。在这种情况下,买方无法控制交易支付的节奏来敦促卖方履行相应的股权转让人的义务,这对买方的交易安全性具有更大的不利影响。

4.如果卖方违反合同,则买方很难根据股权转让协议获得全额赔偿

买方购买项目公司的股权的实际目的是持有电厂的资产,并通过收购项目公司的股权获得运营电厂的利益。卖方作为项目公司的股东,将项目公司的股权出售给买方。买方出售了电厂的核心资产,而卖方作为卖方的权利和义务则反映在出售项目公司股权的股权转让协议中。在正常情况下,如果卖方在交易过程中或交易完成后发生违约(例如,卖方的陈述和担保与事实明显不同,或未履行约定的义务等),则买方有权根据股权转让协议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如果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合同义务不履行该协议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赔偿额应相等。违反合同造成的损失,包括在履行合同后可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因违反合同而可能造成的损失,该损失是预期的或在违反合同的一方订立合同时应预期的。鉴于项目公司的购买价与买卖双方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实际交易价值之间存在巨大差异,即使要求卖方退还全部股权转让价格,也造成了实际损失。因卖方违反合同而给买方的赔偿不能得到赔偿。

5.交易安排违反了有关招标的规定

根据《招标与投标法》第3条的规定,涉及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涉及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的项目是必须招标的项目。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第二条,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是与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息息相关的基础设施项目。根据上述规定,新能源发电项目属于应招标项目的范围。工程合同金额达到《工程建设工程招标规模和规模标准》第七条规定的标准的,应当进行招标。新能源发电项目的建设成本高昂,总承包合同价格基本符合招标标准。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投标人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投标人不得与中标人讨论。协商实质性内容,例如投标价格和投标计划。招标人,投标人违反上述规定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招标人,投标人和有关负责人处以罚款;投标人和投标人如果竞标与之勾结,则中标无效。在确定中标人之前,将进行实质性谈判。如果这种行为影响了中标结果,则中标无效。

通过提高EPC合同价格来转让股权转让溢价的安排需要EPC承包商的合作,因此项目公司需要与EPC承包商进行谈判并与特定承包商确定溢价,然后再确定中标人确认金额和转帐方法。怀疑这些行为违反了投标和招标规则的有关规定,即投标人和投标人在确定投标人之前不得串通招标,不得就投标价格,投标计划和其他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有关负责人员面临被惩罚的风险,并可能导致投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