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避税的外文文献,国际避税的危害

提问时间:2020-05-07 1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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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5-07 1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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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几篇关于合理避税方面的外文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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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合理避税分析的一些参考文献(最好有外文的)

提供一些参考文件,以进行合理的避税分析,以供参考。

[1]李玉梅。企业合理避税与逃税的区别[J]。财务与会计研究,2008,(03)。

[2]张国臣。规划企业合理避税[J]。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S1)。

[3]智希平。企业合理避税问题分析[J]。科学技术咨询指南,2007,(16)。

[4]王小燕。浅谈企业如何合理规避税收[J]。辽宁经济职业技术学院,辽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03)

[5]王小燕。浅谈企业如何合理规避税收[J]。科学技术咨询指南,2007,(19)。

[6]李正彦。我对合理避税方法的看法[J]。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07,(11)。

[7]杨武俊。税收筹划与增值税合理避税[J]。太原科技,2007,(09)。

[8]吴晓薇。合理的工薪阶层个人所得税避税计划方案[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8,(03)。

[9]邓娜,吴俊民。论企业税收筹划与合法避税之间的界限[J]。价值工程,2008,(01)。

国际避税地 危害

各国对避税天堂的看法不同,国际上没有统一的划分原则。美国税收手册列出了30个避税天堂,德国列出了34个避税天堂,日本列出了39个,法国列出了47个。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于2000年6月发表的关于“确定和消除有害税收活动的程序”的报告列出了35个国家和地区,并提出了确定避税天堂的标准:1.不适用于来自金融或税收的收入其他服务所得税或仅象征性所得税,或使用本地作为非居民逃避其居住国税收的场所; 2.无法有效地交换信息; 3.税收制度,税收征管等缺乏透明度; 4.使外国实体受益建立没有实质性的经济活动。

开曼,百慕大,英属维尔京群岛和其他国际避税天堂的税率很高,对在此注册的公司不征收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这意味着,尽管在其他地方从事实际业务的公司必须向当地政府缴纳公司所得税,但作为其投资者的离岸控股公司,注册地的政府不会对控股公司的投资收益征税或将其收益保持在很低的水平,所以整个公司系统可以避免双重征税。虽然国际避税天堂依靠优惠税收制度吸引国际投资者,但也为国际投资者避税创造了有利条件。投资者使用避税天堂进行国际避税的最重要方式是在避税天堂中建立一个象征性的控股公司,即外国基础公司,将避税天堂以外的收入和财产汇集到基础公司账户中,或使用转让价格将其全球利润转移给基公司,然后将利润保留在基公司中,可以达到避税的目的。跨国纳税人在避税天堂建立的基础公司的主要形式是股份公司,投资公司,无形资产控股公司,贸易公司,信托公司和受控保险公司。中国公司利用国际避税天堂进行国际避税的途径大致可分为三种:中转站型,“两端外”型和假冒外国投资型。中转站类型的特征是,中国公司或个人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百慕大等地注册离岸公司,然后这些公司在国外投资。“两头并进”的特点是中国公司或个人在诸如英属维尔京群岛等地注册离岸公司,通过该离岸公司在其他国家投资,以及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与所投资的海外公司之间进行交易。没有国内关联交易。这些公司大多数是贸易公司,通常是通过与国内工厂的中间人合资企业建立的。如果没有常设机构的直接运作,它就不需要在中国纳税。假冒外国投资类型的特征是中国企业或个人通过英属维尔京群岛在其他地方注册离岸公司,然后返回中国投资。他们将成为外资公司,并对外资企业享受税收优惠。这样的公司很多,特别是在经济较发达的江苏和浙江。以上三种类型基本上都使用转移定价将利润从高税率地区转移到低税率地区。以第三个例子为例,可以通过高价进口原材料和低价出售产品将利润转移给离岸公司,从而避免了中国的高税率。由于中国目前的税制尚无CFC(受控外国投资公司)法规,在支付了海外经营利润后,中国税务局无法强制将这些利润返还给国内税,但如果涉及转让定价问题中国税务机关有可能通过预先定价规则收回这部分税款。发达国家,特别是主要资本输出国的政府对国际避税天堂采取坚定的消极态度,以确保国家财政收入,并专门制定了法规,以抵制跨国公司在避税天堂使用离岸公司避税的做法。限制国内企业避税天堂。注册公司政策。例如,美国于1962年制定的《国内税收法》和德国的《外国税法》。美国政府提出自己的政府采购计划时,下令所有政府部门禁止以百慕大为住所的公司竞标。经合组织对该组织在2000年报告中提议的35个避税天堂的有害税收竞争行为发出了经济制裁的威胁。许多国际避税天堂已承诺纠正有害的税收竞争,并在国际压力下修订了其公司注册规定。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在现阶段引入外资比防止逃税更为重要。此外,要将离岸公司纳入税收范围,对专业标准也有很高的要求:了解每个国家的税收制度,参与相关的国际组织,在法律法规中拥有完整的监管机构和法律法规国家,在短时间内不可能有足够的检查和收集能力。由于上述两个主要原因,所有发展中国家基本上都默认了离岸逃税。

滥用国际税收协定的危害?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跨国公司的数量迅速增长,人们的收入日益国际化。同时,许多国家的税率和实际税率正在上升。因此,国际税收领域中的避税和逃税现象越来越严重。由于逃税是各国国内法律中臭名昭著的非法行为,许多跨国纳税人一旦意识到这种行为的后果,便会通过避税来减轻税收负担。

本文将从避税的概念入手,分析避税的原因以及避税方法中的避税方法和预防措施。

1.国际避税的概念和动机

跨国纳税人的国际避税行为有其内部动机和外部条件。其内部动机是,每个跨国运营商都希望通过减少或消除纳税人的义务来最大化利润。其外部条件主要是各国税收制度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各国税收义务的规定不同;第二,各国税收范围和税率的差异;第三,国家税收程度和方法不同;第四,各国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的方式不同。

正是由于上述各种内部和外部原因,才使得国际避税成为可能。在实践中,传统的国际避税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1.通过纳税人的跨境流动避税; 2.通过应税对象的跨境转移避税,包括三种形式:通过转让定价的跨国关联企业;以及为避免避税而合理分担费用和支出;跨国纳税人利用避税天堂避税;跨国投资者打算削弱股票投资以避免税收。②但是,当今的国际税收实践中出现了一种新的国际避税方法,即滥用税收协定进行避税。

其次,关于滥用税收协定规避方法的讨论

滥用税收协定是国际避税的一种特殊形式。它是一家跨国纳税人,试图“主动”依靠某个国家的居民管辖权来获得或使用中介人的居民身份,以享受税收协定以上确定的利益,从而减少了另一个非居民国家的有限纳税义务。这是有意逃避区域管辖权的行为,其行为结果比一般的国际避税行为更加有害和不利。它违反了国际税收协定中的互惠原则,不利于鼓励各国签署更多的税收协定。当前,世界上所有国家主要通过在协议中增加预防条款来增强协议的反滥用能力。

(1),由于滥用税收协定而发生的避税行为

因此,避税天堂已成为许多跨国纳税人选择设立导管公司的理想场所。例如,许多跨国公司在荷兰设立导管公司,主要是因为荷兰免除其居民从国外收取的股息,并免除他们对居民支付的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扣税。荷兰拥有广泛的双边税收协定网络,支付给荷兰居民的所有投资收入均可享受优惠的外国预扣税率。③因此,美国的一些作者认为,美国签署的税收协定最明显的滥用之处在于使用了美国与非谈判受益人在避税天堂之间签署的税收协定。

(2)。防止税收协定滥用的预防措施

显然,滥用税收协定以避免征税会造成许多不利影响。两国之间税收协定的目的之一是使另一国的居民能够获得相应的权利。如果第三国的居民通过在缔约国一方建立导管公司来使用税收协定,那么第三国将因此受益,从而违反了税收协定中的互惠原则。缔约双方的税收权利也将因此受到影响。此外,如果第三国居民能够从其他国家已经签署的税收协定中受益,那么第三国与其他国家签署税收的热情将会大大降低,这不利于国际税收合作的发展。⑤因此,自1980年代初以来,许多国家已将避免对税收协定滥用的避税问题列为重要问题,并已采取措施加以防止。

1.单方面的预防措施

目前,大多数国家/地区的国内税法仍然使用一般性的反避税条款或反滥用税条款来防止它们。例如,英国法律依据的原则是,实质要高于形式来处理此类问题。如果其税务机关认为交易是出于税收协定的利益,而不是出于正常的商业目的,则可以拒绝该方的申请。

瑞士于1962年颁布了一项法令,禁止滥用税收组织的权利,但该法令不是为了瑞士的利益,而是为了瑞士条约伙伴的利益。瑞士与其他国家之间滥用税收协定。例如,瑞士和德国之间的税收协定第23条规定,如果第三国居民控制某家瑞士公司的多数股份,则该国居民公司向该瑞士公司支付的投资收益不能减少由德国预扣税收的好处。

美国的法规比瑞士的法规更为详细。 1976年发布的第一份税收协定范本包括对投资公司和股份公司的规定。在1981年的第二个税收协定模型中,反滥用税协定的规定扩展到适用于自然人。

2.双边税收协定中的预防措施

随着为避免征税而越来越多地滥用税收协定,越来越多的国家在签署新的双边税收时更加重视引入反滥用条款。对于已签署的税收协定,您可以签署协议以使用堵塞原始漏洞。

从国际上签署的双边税收协定来看,防止税收滥用的措施概述如下:⑥

(1),渠道方法。这种方法主要是与建立导管公司打交道。它是指对任何一方向第三国居民支付的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在其总收入中所占比例的限制。超过该比例的,不享受税收协定的优惠。在税收实践中,一些第三国居民向位于缔约国的导管公司收取的大量名义费用实际上是从投资中获得的。通过这种安排,第三国居民可以享受协议的优惠待遇并最终获利。导管公司的税收负担由于大量费用而抵消了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减轻了负担。通道法可以在相当大的程度上阻止第三国居民上述投资收入的通道,从而防止滥用税收协定避税。

(3),节制方法。由于滥用税收协定的通常做法是在具有优惠税收制度的国家中建立导管公司,因此大多数国家避免与被视为避税天堂的国家签署税收协定。因此,一些著名的避税天堂,例如巴拿马和摩纳哥,没有或只有很少的税收条约,并且在避税天堂中有税收条约的一些国家必须避免损害其税收利益。一个接一个的要求重新谈判。例如,在1980年代,当美国与避税天堂重新谈判税收条约时,它强烈要求引入更严格的反滥用条款。本条款的主要内容是:公民只有证明满足以下条件,才能享受协议的优惠待遇,即主要目的不是获得协议的利益,而且不受控制。由缔约国以外的居民进行,其股票以缔约国批准的股票进行交易研究所的公开交易。

(4),善意的做法。指有权调查第三国公司在任一缔约方中进行生产和经营的真实动机的两个缔约国的税务机关。如果双方基于获得税收协定利益的主要目的而认为该公司是缔约国的居民,则可以通过谈判将其取消。该公司的让步并施加了相应的制裁。这种方法对打算滥用税收协定的人具有强大的威慑力。

(5),消除方法。这意味着,尽管一个国家已经与另一个国家签署了税收协定,但是一些在另一个国家享受特殊优惠的低税公司却明确规定,它们不享有税收协定的特权和优惠。

随着国际经济交流的日益频繁,国际避税与反避税之间的斗争引起了所有国家的更多关注。一些跨国纳税人通过各种巧妙的方式避税,使得国际避税对经济的危害越来越明显。措施的实质仍然是严格的制度和堵塞漏洞。但是,随着斗争的继续,各国反对国际避税的立法和措施也将继续成熟和完善。